法则区别说的名词解释_有哪些学说论述
法则区别说的名词解释:
法则区别说是13世纪左右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
法则区别说的学说发展:
在巴托鲁斯的基础上以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为代表的法国法则区别说,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的主张,即“意思自治”原则,其影响绵延至今且适用对象日愈拓展。 法则区别说是国际私法的第一种形态的学说,通说认为法则区别是国际私法产生的标志。法则区别说后来在欧洲传播,形成了“法则区别说时代”——主要有意大利,法国,新西兰等国不同的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的学说论述:
(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早在11世纪,意大利各城市问的法律冲突现象便已出现,被视为普通法的罗马法虽仍在各地普遍适用,但各城邦也已根据流行于各自领域内的习惯制定了作为特别法的“法则”,因而法律冲突时常发生。这显然对各城邦之间的商业贸易是十分不利的,因而迫切需要解决这种法则之间的冲突问题。这就是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产生的时代背景。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人们公认,真正集法则区别说早期理论之大成并创立法则区别说的当推巴托鲁斯。很重要的一点是他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城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①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居民);②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到了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
他认为,凡是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凡是人法。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
(2)法国的法则区别说。到了16世纪,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而法国北部各省仍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法律极不统一,各地均盛行自己的习惯,适用起来很不方便,对于新兴的商人阶级建立一个比较自由的市场的愿望的实现是极为不利的。在这种情况下,杜摩兰顺应这种需要,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的主张。后来,人们把这种思想理论化并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杜摩兰不但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而且认为,即令在当事人的契约中未作这种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他虽然也是赞成把法律作“物法”、“人法”区分的,不过他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而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现在已成为选择契约准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
(3)与杜摩兰同时代的另一法国法学家达让特莱,则站在杜摩兰的对立面,主张把领域内一切人、物、行为都置于当地习惯的控制之下。以达让特莱为代表的这一派有一句格言,就是“一切习惯都是物的”,并且认为主权管辖的界限与法律适用的界限应是一致的,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土,因而法律也只能且必须在境内行使。几乎又在法律适用上回到了过去的绝对属地主义的立场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