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的名词解释_历史发展是怎么样的
非营利组织的名词解释:
NPO是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缩写,译为非营利组织,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结构。这个概念的产生晚于NGO,大致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之后兴盛于全球。
非营利组织的历史发展:
二战后,一方面,人们对两次大战进行了反思,战争给社会造成了空前的灾难和巨大浪费;另一方面,民族间的、地区间的、国家间的差别和矛盾继续存在,并可能激化。人们发现,社会中的两大部门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活动与公共需求的平衡需要。于是,社会组织形态开始蛹化,逐渐出现了第三部门--非赢利性组织,也就是社会公益部门。如出现了联合国,以协调国家之间的关系;建立世界银行,对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做扶贫性质的援助性贷款工作;成立了世界卫生组织,关注支持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卫生与健康问题;WTO组织也属于这种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的出现和发展大大有利于世界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这些公益组织的力量也越来越强,影响越来越大。
社会三大部门在社会中各有其特定的功能,分工合作,使社会处于一个和谐的状态。第一部门,创造先进的生产力与社会财富,是社会基础。第二部门,通过纳税和财政支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平与秩序。第三部门,通过征集社会志愿和经营处理特别公共事务,救助弱势群体,增进社会和谐与文明。
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三大部门内在也发生了变化。逐渐按照市场的要求来进行改造和建设,进行了市场化改革。所谓市场化改革就是确立了平等的市场参与主体、公平透明的市场运行规则和中立的市场裁决主体。在这个市场体制中,各市场参与主体平等参加市场竞争,每一主体都可以自由选择参与和怎样参与,但必须对其选择后果负责,并按照市场规则和制度办事。其结果是,有竞争力的企业存活下来,丰富了社会供给、提高了商品品质、价格低廉、服务周到,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市场化的选举竞争和规则的执行使政府腐败逐渐消除,社会服务水平得到极大地提高。非赢利性组织则通过公平的竞争主体和公行的自律互律准则,促进公益市场的透明化,提升公益组织的效率,增进社会的文明与和谐。
非营利组织的各地情况:
台湾
一般在台湾提到非营利组织,主要可分为公益性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类型。
因为人的聚集而组成的法人团体,称为“社团法人”,例如,协会(社会服务及慈善团体)、学会(学术文化团体)等。因人的聚集而设立,因此最高权力来源为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选出理监事若干名后组成理事会以及监事会,再分别由理事会中选出理事长以及监事会中选出常务监事,作为日常会务的主要管理以及监督等工作。一般的协会会在理监事会下设总干事或秘书长,作为主要的会务行政人员,管理协会的实际会务。
因为财物的聚集而设立组织的团体,称为财团法人,也就是一般的基金会。财团法人因为“财物”而聚集,所以重点在财物的管理(因为不一定是钱,也可以是土地等有价且可以孳息的财货)。因此在成立之初便需订定捐赠办法,设董事会,并且内置董事长、董事与监事若干人,执行这笔财物的管理,因此董事会为日常政策性决定的单位,一般会在下设一执行长,作为日常基金会行政事务的工作者。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差异:
前者依人而设立,所以一切权力来源为会员大会,理事长为间接选举后的最高领导人,连选得连任一次,每次任期最多不可超过4年。后者因为财物而设立,所以一切权力最高来源为董事会,董事长及董事皆可连选连任。前者的重点是众人的意志,后者的重点是要把钱管好。
前者有明确的法律管辖,人民团体法为其主要管理法律。后者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只有在民法内有间续性的提到,目前在台湾实行的财团法人设立管理办法,多半都只是中央政府或者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命令而已。
英国
在英国,非营利组织很少被视为一个单一类型的实体。所有善心组织都必须向慈善机构委员会(Charity Commission)登记为慈善机构(charity)而不是非营利组织。在美国被归类为非营利组织的其他团体,例如职业团体(trade union),分别受到不同法规的规范。
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由于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尚没有典型的西方意义上非政府或非营利组织。一般民众所熟知的青联、妇联、残联、中国贸促会和对外友协等组织实际上都是有政府背景的半官方社会组织。这些组织从雇员到资金来源都有很深的官方背景。近年来,许多和西方非营利组织近似的社会组织数量呈不断增多之势,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这些组织在到政府部门注册时,要么选择挂靠某个政府部门,成为同青联、妇联一样的半官方组织,要么注册成为普通的营利性公司。许多国外的跨国非营利组织在发展它们中国业务的同时,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很多国外非营利组织选择注册为营利性公司,还有一些干脆选择不进行注册。
大陆政府将注册的非营利组织非为三种类型:基金、协会、民办非企业。
基金——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在内的公募基金;
协会——作家协会、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等(大致也有官方或半官方背景);
民办非企业——根据民政部所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申请免税的条件与程序。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对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为:
1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