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测考试推理题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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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测题目中有一种题型是可能性推理中的前提型题目,题目本身并不难,但是往往又有很多同学容易做错,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推理题指导,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推理题指导
一、读题干什么样的题目是前提型题目呢,它有着怎么样的特征呢?首先我们先从分析题干入手,一般来讲,前提型题目中从论据到结论会出现一对跳跃性的概念,即缺少联系的概念,比如:某小区内申请生活补助的人数变少了,因此此小区家庭的经济情况变好了。“申请生活补助”是论据,“家庭经济情况变好”是结论,论据和结论之间是存在跳跃的,即“申请生活补助”和“家庭经济情况变好”之间是缺少联系的,这样的题干就符合前提型的特征。
二、看问法分析完题干特征之后,我们可以简单看看问法,前提型题目一般会这样问:
“为了使上述结论成立,需要我们补充以下哪一前提?”
“上述结论成立基于的假设是?”
一般情况下,前提型题目的问法中会出现“前提”、“假设”类的字样,这些字眼可以帮助我们去判断。
三、选选项那讲到这里,我们如何能够正确的选择选项呢,我们最直接的一个方法,就是搭桥法。搭桥法就是在论据和结论存在跳跃性的概念间建立联系。比如上文中提到的“申请生活补助”和“家庭经济情况变好”之间存在跳跃,如果是正确的选项,大概会这样描述,“申请生活补助人数的多少是衡量家庭经济情况的一个标志”,类似这样建立联系的选项就是我们要选的正确选项。
【例】2008年,我国某“城调队”的一份调查显示,“80后”的已婚青年夫妇中,与父母或岳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人占该年龄段人口的比例达55%以上;相比“70年代”的已婚青年夫妇,这一比例上升了22%。由此看来,“80后”的已婚青年夫妇更难以承受独立生活的压力。
上文的结论最可能基于下列哪项假设?
A.“80后”的青年夫妇更喜欢过二人世界的生活
B.“80后”的有些青年夫妇不愿意由双方的父母来照顾自己的孩子,所以不愿与双方父母共同生活
C.“80后”的青年夫妇只要能够独立生活,就不会选择与双方父母亲共同生活
D.有些“80后”的青年夫妇因工作压力大而不想要孩子
【答案】C。解析:题干中首先由“80后”已婚青年夫妇和父母或岳父母在一起生活的比例大,因此认为80后”的已婚青年夫妇更难以承受独立生活的压力。读到这里,我们就会发现,和父母或岳父母在不在一起生活与难不难以承受独立生活压力之间是存在跳跃的,那么我们就需要在这两者之间建立联系,即“只要和父母或岳父母在一起生活,就证明他们不能承受独立生活的压力”,哪个选项表述一致就当选,因此答案是C。
拓展: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律概念解读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与一般的解释相比,法律解释有三个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一方面,具体案件引起法律解释的必要;另一方面,法律解释要与具体案件相结合;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同一法律条文,往往可以从多种角度去说明,这就存在一个通过价值判断、价值选择以确定最合理的解释的过程。
法律解释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其是连接抽象立法与具体案件之间的桥梁,它能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改革、发展的矛盾,使法律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它能弥补立法的缺憾,通过解释消除立法的疏漏、矛盾等。总之,其必要性在于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和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那么对于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又是什么样的呢,具体如下。
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是在1982年《宪法》、2000年《立法法》以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基础上构建的。其模式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下各机关分工配合的二元法律解释体制。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是立法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通常我们所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是指后一类,即对法律的解释。
(2)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即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
(3)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主管部门的解释。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
(4)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这类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二是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如何具体适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解释。
例题分析:下列关于法律解释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对象是宪法和法律
B.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即国务院的解释。
C.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政府文件
D.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包括公安部的解释
【答案】AB。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对象是宪法和法律,A正确;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B正确;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C错误;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不包括公安部的解释,D错误。所以,本题应该选AB项。通过此题可以发现法律解释的命题基本以种类特征的考查为主,把握好这些要点,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高分。
拓展:公考行测考试交通肇事罪考点
一、一般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罪概念之厘清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可知,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而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则与之相反,是指没有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因此,考生在做题时一定要根据题干中所描述的交通肇事行为的后果,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例题:
王大锤在下班回家的过程中,因开车速度过快,将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张美丽撞伤,造成张美丽脚踝骨折,王大锤随即送美丽到附近医院治疗,在就诊过程中,由于医生李二狗的疏忽导致张美丽因药物过敏而死,王大锤的行为构成( )。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不可抗力
C.交通肇事罪
D.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
【答案】D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题中,张美丽的死亡是由于医生李二狗的疏忽大意导致,而非王大锤造成,因此A选项错误;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题中,王大锤开车速度过快导致张美丽被撞伤,并非不能预见的原因,故B选项错误;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题中,王大锤只是将张美丽脚踝撞骨折,并未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故C说法错误,本题答案选D。
二、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