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测考试监察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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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测考试常识判断中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其具体内容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等等,要想拿到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内容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监察法内容。
公务员行测考试监察法内容
(一)监察机关性质及设置
《监察法》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法》中还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二)监察范围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调查措施亮点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指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开展调查。这其中,每一项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要求,促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留置是12项调查措施中最受瞩目的措施,监察法规定了启动留置措施需要满足的条件,即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为了严格规范留置的程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监察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四)练习
1.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____,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拓展:公务员行测复习人身自由知识点
人身自由权利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和侵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权是指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公民在社会上享有人的地位的起码的权利,它具有不可剥夺性。
第三,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的起居生活之处,居住没有安全,人身自由也必然缺乏保障。
第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指公民有权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等形式,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往,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妨碍、扣押、隐匿或毁弃;通信的内容作为公民的个人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私自拆阅或窃听。《宪法》第40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例题: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
A.人身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
B.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C.住宅不受侵犯
D.出版集会自由
【答案】ABC。解析: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人身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出版集会自由属于政治权利与自由的内容,并非人身自由。故D项错误。所以,本题应该选ABC项。
拓展: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处罚知识点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在行政处罚的程序中,包括决定程序与执行程序。在考试中,决定程序是考试的重点,经常以概念、案例等形式考查。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包括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
二、成立条件一般程序是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其实对于绝大多数的行政处罚都需要适用一般程序来进行行政处罚。
(1)行政调查。调查或检查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讲解: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为履行告知程序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必要时组织听证。
(2)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
三、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情形设置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简单,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决定给予处罚。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第二,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
(2)执法人员可以一人执法,当场作出决定。执法人员需要当场表明身份,出具和交付依法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比如说一个城管面对有人随地吐痰的话,那么城管一般可以当场开除50元的罚款。然而这里各位同学需要注意的是,简易程序虽然简单比如可以当场开除罚单,然而简易程序开出罚单的是特定行政机关,而行政相对人需要交纳的对象还是银行。所以简易程序仍然是罚缴分离的一个程序。
(4)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
①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四、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行政处罚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1)举行听证会的条件。第一,行政机关将要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第二,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
(2)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