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山甲的种群保护
穿山甲是特化物种、视觉基本退化、尤以嗅觉灵敏,晚间多出外觅食,昼伏夜出,遇敌时则蜷缩成球状。穿山甲野外数量稀少,在中国,禁止私人捕杀和食用。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穿山甲的种群保护,希望能帮到你。
穿山甲的种群现状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中国的东南沿海和东南亚接壤的边境地带一直存在着穿山甲的走私通道。每年中国警方都要破获大量的穿山甲走私案。这几年,由于陆路查得比较严,水路就成了走私穿山甲的主要通道。2016年7月15日,广州海关大铲缉私分局在珠江口某非设关地,一次就查获涉嫌走私进口的冷冻穿山甲1194千克,其中最重的一只已经重达9.6千克。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东亚野生物贸易研究委员会中国地区项目负责人徐宏发教授在接受《北京科技报》采访时表示,“这几年,中国查处的一些成吨的穿山甲案基本上都是从东南亚走私过来的,而这种大规模的走私也给东南亚的众多穿山甲带来了灭顶之灾,其在很多地区已经基本灭绝,在柬埔寨、越南和老挝的森林中,穿山甲已经所剩无几。”
虽然穿山甲在亚洲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于2002年也禁止任何穿山甲的国际贸易活动。然而,在巨大市场需求和经济利益的刺激下,这些法律条款并没有发挥足够有效的作用。
穿山甲的种群保护
中华穿山甲自1990年起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表示任何从野外捕猎的商业用途均被禁止。在多个不同国家及地区均禁止出口及贸易,包括孟加拉、中国、印度、老挝、缅甸、尼泊尔、台湾、泰国及越南等。在中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禁止捕杀和食用,非法捕杀、走私或贩卖,可被判监5年以上有期徒刑,案情严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该物种列入《华盛顿公约》附录二,2000年为主要用于商业目的的野生捕捞标本建立了零出口配额(CoP11)。它在所有分布的国家均立法为受保护的物种(不丹除外)。
在孟加拉国,该物种在2012年被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和安全法案的保护。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该物种受到1976年“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80年修订,1996年)和“2006年动物和植物濒危物种保护”的保护。
在台湾,所有穿山甲在1990年8月起,根据1989年“野生动物保护法”(1994年修订)受到保护。
在印度,这种物种被完全保护,列入“1972年野生动物保护法”(2003年,2006年修订)附表一。
在泰国,所有穿山甲根据1992年野生动物保留和保护法B.E.分类为保护野生动物。 2535。
在尼泊尔,该物种在“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保护法”(1973年,1993年修订)附表一中被列为保护动物。
在老挝,穿山甲被列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野生动物和水生法”(2007年)的禁止类别,作为在社会经济、环境、教育和科学研究发展中特别重要的一种罕见的,近乎灭绝的,高价值的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