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推荐文章
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类高校附2022录取分数线)
南京中医药大学创建于1954年,是中国中医药教育和科研的重要基地之一。学校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占地面积2525亩,是国家 "211工程" 重点支持建设高校和博士学位授权单位。
学校简介
南京中医药大学(NanjingUniversityOfChineseMedicine)始建于1954年,是中国建校最早的高等中医药院校之一,是教育部和江苏省共建的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江苏省重点建设高校、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是世界一流中医药大学建设联盟、长三角医学教育联盟创始成员,是世界卫生组织(WHO)传统医学合作中心、国家卫生部确定的国际针灸培训中心、全国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全国中医师资进修教育基地、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高校、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国家“卓越医生(中医)教育培养计划”改革首批试点高校、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
专业简介
南京中医药大学下设19个学院,开设有本科、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类别,涵盖中医学、中药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结合、基础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
师资力量
南京中医药大学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职工3000余人,其中高层次人才达到500余人。学校拥有北京大学、中科院等国内外知名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知名学者担任荣誉教授、名誉教师等职务,其中包括7位中国工程院院士和1位国际著名中药学家。
以下是2022年南京中医药大学部分专业的录取分数线:
中医学(本科):最高分672分,最低排名3000余名
中药学(本科):最高分661分,最低排名5300余名
针灸推拿学(本科):最高分664分,最低排名4600余名
中西医临床医学(本科):最高分646分,最低排名11000余名
需要注意的是,录取分数线是参考值,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等因素也会影响录取分数线的具体情况。因此,建议考生在报考前及时关注该校的官方招生信息并及时获取最新的录取分数线。
南京中医药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在相关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315,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设有三个校区:仙林校区、汉中门校区和泰州校区。仙林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38号;汉中门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82号;泰州校区地址为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匡时路6号。具体专业学习地点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条 学校是江苏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是教育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学校建于1954年,是全国建校最早的高等中医药院校之一。学校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中西医结合、多学科支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开设专业涉及医、管、理、工、经、文6个学科门类。
第五条 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学校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校学位证书;符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颁发合作学校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规定,报考医药卫生相关专业的考生,须符合医药卫生相关专业的体检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划定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原则,依据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我校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明确的同分排序规则,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之和、语文数学两科之和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再相同,则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其余省份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发展情况,择优录取;最后安排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七条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招生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各类优秀生、特长生及其它照顾政策给予加分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 学校是江苏省教育厅批准的拥有综合评价招生权的院校之一,对参加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并取得入选资格的考生,须按要求填报学校综合评价志愿,方可享受优录政策。综合评价考生录取按《南京中医药大学2023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全日制针灸推拿学本科专业(视力残疾班)招生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的规定和学校的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中西部协作计划、对口援疆扶贫定向培养招生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和学校的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已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专业大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辅以学生成绩,参加本专业大类的分流,进入本专业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文科类专业520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5500元/生/学年,工科类专业5800元/生/学年,医学类专业6800元/生/学年,江苏省优势学科专业在当期建设期间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10%(具体以上级部门批复的标准为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国内学习阶段22000元/生/学年(基准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20%(具体以上级部门批复的标准为准);学生赴国外学习,其费用按相关协议规定结算。各专业具体标准见学校每年收费公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按不同住宿条件每生每学年人民币500-1500元(《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具体标准见学校每年收费公示。
第二十六条 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建立了以助学贷款为基本帮困渠道,以设立多种奖、助学金为有效帮困激励方式,以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的扶困助学体系,确保每一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38号
邮政编码:210023
招生咨询电话:025-85811852
招生传真:025-85811161
电子信箱:zsb@njucm.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5-85811025
招生监督邮箱:jiwei@njucm.edu.cn
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njucm.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南京中医药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