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官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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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2(警察学院附高考录取分数线)
湖北警官学院是一所培养公安法律人才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高等学府,建立于1978年,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学校是公安部直属普通高等院校,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直属单位之一。学校园区占地面积约2400亩,建筑面积约76万平方米。
优势学科:
湖北警官学院的核心优势学科是公安法律与社会学、刑事科学、江汉平原农业与生态环境等领域。学校提供38个本科专业、11个硕士学位专业和1个博士学位专业。学校的公安法律与社会学专业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高校法学类专业评价中排名前20名。学校也是全国农学类高等院校中的重要力量之一,其江汉平原农业与生态环境联合实验室获批湖北省“双一流”建设学科。
师资力量:
湖北警官学院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教师总数达到1000人左右。学校拥有3名国家级教学名师、1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44名博士生导师、137名硕士生导师和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省部级以上项目的教师近200人。同时,学校每年还邀请大批高水平的专家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和教学研究。
录取分数线:
以下是湖北警官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录取分数线(文化课一本线)供参考:
文理科 | 一批一段线 | 一批二段线 | 二批一段线 | 二批二段线
-|-|-|-|-
文史类 | 538 | 507 | 440 | 402
理工类 | 460 | 398 | 330 | 280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实际录取分数线以当年招生计划和实际情况为准。另外,与考试难度、省份和不同批次密切相关的也将影响录取分数线的制定。
湖北警官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和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保证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警官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湖北警官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1332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北校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99号
南校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8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在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的领导下,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公安部、省招生委员会和省公安厅的有关招生政策,组织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2023年在提前批本科和普通批本科两个批次招生,其中提前批本科公安专业仅面向湖北省招生,普通批本科面向湖北和部分外省招生。
(一)提前批本科招生专业: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学、警务指挥与战术、涉外警务、网络安全与执法、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等公安专业。
(二)普通批本科招生专业: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等非公安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为准。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相关规定,预留计划不超过学院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录取公安英烈、英模子女保送生。
第十四条 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五章 报考条件及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各专业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提前批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湖北省户籍,并在湖北省参加高考;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四)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五)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六)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七)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八)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提前批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湖北省公安厅政治部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一)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三)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上级公安机关2023年发布的公安专业招生体检具体要求。
(四)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一)提前批本科(公安专业)
考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合格,高考成绩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和人民警察录用男女比例要求,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二)普通批本科(非公安专业)
考生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若投档考生分数相同,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政策,参考同分排位值情况确定考生专业。
第二十一条 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教学只安排英语语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7-61630029
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诉电话:027-61630289
第二十三条 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非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按有关规定开展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复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考生自负。
第八章 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四条 本科专业学制4年。学生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颁发湖北警官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警务化管理,着制式服装,实行奖学金制度。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学院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根据考试成绩,经人民警察招录程序,择优录用。非公安专业毕业生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费收费标准: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四个专业学费5200元/年,其他专业4000元/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320元/年。最终以相关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四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凡被录取的特困学生,根据国家政策,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教育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 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信息官方发布渠道
学校网址:www.hbpa.edu.cn
招生网址:zs.hbpa.edu.cn
微信公众号: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办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7-61630333
传真电话:027-83499613
电子邮箱: 32291325@qq.com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或上级机关出台新的规定,按变化后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