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合同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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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简单篇1

NO.:

DATE:

THE BUYERS:

ADDRESS :

TEL: FAX:

买方:

地址:

THE SELLERS:

ADDRESS:

TEL: FAX: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s and the Sellers, whereby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and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the under mentioned commodity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买方与卖方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

1. COMMODITY:

Item No.

Description

名称及规格

Unit

单位

Qty

数量

Unit Price

单价

Amount

总价

CIP XI‘AN Airport

TOTAL VALUE CIP XI‘AN Airport USD

Say U.S. Dollars only.

2. COUNTRY AND MANUFACTURERS:

原产国及造商:

3. PACKING:制

To be packed in standard airway packing. The Sellers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damage of the commodity and expenses incurred on account of improper packing and for any rust attributable to inadequate or improper protective measures taken by the sellers in regard to the packing.

包装:标准空运包装。如果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导致的货物损坏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卖方应对此负完全的责任。

4. SHIPPING MARK:

The Sellers shall mark on each package with fadeless paint the package number, gross weight, net weight, measurement and the wordings: “KEEP AWAY FROM MOISTURE” “HANDLE WITH CARE” “THIS SIDE UP” etc. and the shipping mark:

唛头:卖方应用不褪色的颜料在每个箱子外部

刷上箱号、毛重、净重、尺寸,并注明“防潮”、

“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唛头为:

5. TIME OF SHIPMENT(装运期)within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6.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

7.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 , CHINA

8. INSURANCE(保险)To be covered by sellers for 110%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9. PAYMENT(付款方式)The buyer open an irrevocable 100% L/C at sight in favor of seller

信用证付款:买方给卖方开出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银行资料:

10. DOCUMENTS:

1. Full set of Air waybill in original showing “Freight Prepaid” and consigned to applicant. 空运提单一套

2. Invoice in three copies. 发票一式叁份

3. Packing list in three copies issued by the Sellers. 装箱单一式叁份

4. Certificate of Quality issued by the Sellers. 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明书

5. 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一份

6.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the Sellers. 原产地证书

7. Manufacturer‘s certified copy of fax dispatched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24 hours after shipment advising

flight No., B/L No., shipment date, quantity, Gross weight, Net weight, and value of shipment.

制造厂家通知开证申请人有关货物装运的详细资料传真复印件壹份

8. The seller‘s Certificate and waybill certifying that extra documents have been dispatched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terms by express airmail.

卖方有关另外用特快邮寄壹套单据给开证申请人的证明书及邮寄底单。

9. Certificate of No Wooden Packing or 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非木包装声明或熏蒸证。

In addition, the Sellers shall, within three days after shipment, send by express airmail one extra sets of

the aforesaid documents directly to the Buyers.

另外,卖方应于货物发运后三天内,用特快专递寄送一套上述的单据给买方。

11. SHIPMENT:

The Sellers shall ship the goods within the shipment time from the port of shipment to the destination. Transshipment is allowed. Partial shipment is not allowed.

运输:卖方应于交货期内将合同货物从装货港运到目的港,不许分批,允许转运。

12. SHIPPING ADVICE:

The sellers shall, immediately upon the completion of the loading of the goods, advise by fax the buyers of the Contract No., commodity, quantity, invoiced value, gross weight, name of vessel and date of delivery etc. In case due to the sellers not having faxed in time, all losses caused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s.

装运通知:

卖方应于装货后,立即用传真将有关合同号、货物、数量、发票价值、毛重、运输工具名称、交货日期、货物预计抵达日等资料通知买方。如果由于卖方未能通知买方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13. GUARANTEE OF QUALITY:

The Sellers guarantee that the Commodity hereof is made of the best materials with first class workmanship, brand new and unused, and complies in all respects with the quality and specification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The guarantee period shall be 12 months counting from the date of signing the Acceptance Report of this machine at the end-user's site.

质量保证:卖方保证合同货物采用的材料、精湛的做工、全新、未使用过、质量和技术规格均符合合同的要求。质保期为最终用户签定验收报告后12个月内。

14. CLAIMS:

Within 9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destination, should the quality, specification, or quantity be found in unconformity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Contract except those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or not the owners of the vessel are liable, the Buyers shall, on the strength of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P.R.C. or the site inspection report issued by the seller‘s engineer, have the right to claim for replacement with new goods, or for compensation, and all expenses (such as inspection charges, freight for returning the goods and for sending the replacement, insurance premium, storage and loading and unloading charges etc.)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s. As regards quality, the Sellers shall guarantee that if within 12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signing the acceptance report of this machine, damages occur in the course of operation by reason of inferior quality, bad workmanship or the use of inferior materials, the Buyers shall immediately notify the Sellers in writing and put forward a claim supported b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P.R.C. .The Certificate so issued shall be accepted as the base of a claim. The Selle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uyers' claim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immediate elimination of the defect(s), complete or partial replacement of the commodity or shall devaluate the commodity according to the state of defect(s), . If the Sellers fail to answer the Buyers within one month after receipt of the aforesaid claim, the claim shall be reckoned as having been accepted by the Sellers.

索赔:货物抵达目的地后90天内,如果质量、技术规格或数量发现与合同的规定不符(除过保险公司和运输公司的责任所负),买方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报告或者是卖方的调试人员在安装调试时出具的报告,有权要求替换或补偿,所有的费用(包括商检费、替补件来回的运费、保险费、仓储费、货物装货卸货费等)均由卖方承担。卖方的质量保证为签定关于此批货物的验收报告后12个月内;由于货物内在的质量、差的做工、选材不当而造成操作中的货物损坏,买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并同时随附中国商检局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索赔依据。卖方在接到买方的索赔后,有责任立即解决相应的质量问题、全部或部分地替换货物或根据货物损坏的程度进行折价; 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的上述索赔后一个月内未能作出答复,则视为索赔已为卖方所接受。

15. FORCE MAJEURE:

The Sellers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the delay in shipment or non-delivery of the goods due to Force Majeure, which might occur during the process of manufacturing or in the course of loading or transit. 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immediately of the occurrence mentioned above and within fourteen days thereafter, the Sellers shall send by airmail to the Buyers for their acceptance a certificate of the accident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ies where the accident occurs as evidence thereof.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the Sellers, however, are still under the obligation to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hasten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 In case the accident lasts for more than 10 weeks, 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不可抗力:对于制造或装船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可以不承担责任。卖方应立即在不可抗力产生的十四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买方,并且卖方应用航空邮件将有关_具的证明不可抗力产生的文件寄送给买方。在此情况下,卖方仍应尽努力采取各种措施促使货物的发运。如果事故持续十周,买方有权取消该合同。

16. LATE DELIVERY AND PENALTY:

Should the Sellers fail to make delivery on time a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with exception of Force Majeure causes specified in Clause 15 of this Contract. The Buyers shall agree to postpone the delivery on condition that the Sellers agree to pay a penalty which shall be deducted by the paying bank from the payment. The Penalty, however, shall not exceed 5% of the total value of the goods involved in the late delivery. The rate of penalty is charged at 0.5% for every seven days. Odd days less than seven days should be counted as seven days. In case the Sellers fail to make delivery ten weeks later than the time of shipment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and the Sellers, in spite the cancellation, shall still pay the aforesaid penalty to the Buyers without delay.

迟交货和罚金: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了本合同15条款所言的不可抗力),买方同意在卖方付罚金的前提下迟交货。罚金的金额不超过迟交货的合同货物部分的价值的5%,罚金按每7日0.5%计算,少于7日的增加天数按7日计。如果卖方未能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之后的十周内发运,买方有权取消该合同,除此之外,卖方仍要将有关罚金不加拖延地付给买方。

17. ARBITRATION: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d.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仲裁:与此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8.BANK CHARGES: All bank charges outside China will be on the account of the Sellers.

银行费用:所有中国之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19.OTHER: This contract signed in three copies, the seller holds one copy and the buyer hold two copies.

其它:本合同一式叁份,卖方执壹份, 买方执贰份。

THE BUYERS THE SELLERS

贸易合同简单篇2

第一条加工成品

1.加工成品名称为:

2.加工成品规格为:

3.加工成品数量为: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

(加工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写明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提供的办法、规格、数量、质量、期限

1.定作人交付原材料的时间为:——————

2.定作人交付原材料的数量是:——————消耗定额为:——————

3.定作入支付原材料的质量是:——————规格为——————

4.承揽人对原材料的检验期限是——————,承揽人如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

5.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偷工减料。

6.原材料交付或提取日期的计算,应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办法、期限及保密条款

1.技术资料、图纸由——————一方提供。

2.提供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期限为:——。

3.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在——————(日/月)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

4.保密要求:————————(承揽人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合同即应写明,承揽人应严格遵守保密的约定,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5.定作人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报酬承揽人按合同有关要求交付全部定作物,定作人付给承揽人价款(或酬金)——元。

(价款或酬金,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标准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

2.验收期限为:①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②验收前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保证期限为: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由双方协商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以外,定作物成品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

4.双方当事人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为:——————。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双方不同意以上计算方式,可以另行约定。)

2.交货地点:——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1.包装定作物的材料为:

2.包装定作物的方法为:

3.包装定作物的标准和要求为:

4.包装定作物的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方式与费用负担

1.本次加工承揽中,采取

2.本次加工承揽中发生的运输费用由————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与期限

1.定作人应在承揽人交付符合要求的定作物——日内,进行结算。

2.定作人采用——————(写明是现金结算,还是转账结算,还是银行汇款结算)作为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定金与预付款

1.承揽人要求定作人支付定金——元。定作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人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2.定作人可向承揽人给付预付款——元。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额的可以请求返还。

第十二条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1.承揽人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任务,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按质量论价;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承揽人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责任;定作物经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交货时间到期,承揽人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承揽人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承揽人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支付给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的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承揽人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元;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暂不接收。

5.承揽人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的价款总额的——%(一般为10%~30%)或酬金总额的——%(一般为20%~60%)的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承揽人应支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等。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人,承揽人除应负责运到正确指定地点或接收入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8.由承揽人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偿付定作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9.承揽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办法与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0.承揽人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1.定作人中途变更定作物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定作人中途终止合同,应偿付承揽人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一般为20%~60%)的违约金。

3.定作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或未完成必要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人应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损失。

4.定作人逾期领取定作物的,应支付违约金——元,还承担承揽人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人;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费、保养费时,定作人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损失。

5.定作人逾期付款,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偿付违约金。

6.定作人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的,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定作人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人,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在合同有限期间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在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毁损、灭失的,承揽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在合同履行期之后,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原材料、定作物毁损、灭失的,若是由于定作人的原因导致承揽人逾期交付,则定作人承担责任,否则,由承揽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注意,如达不成仲裁协议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变更与解除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定作人和承揽人各执一份。

定作人:(签章)

地址:

承揽人:(签章)

地址: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贸易合同简单篇3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

卖方有权在3%以内多装或少装。

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____%按FOB值计算。

第三条装运期限:

第四条装运口岸:

第五条目的口岸:

第六条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第七条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

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国的____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________国到期。

第八条单据: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

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九条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立

贸易合同简单篇4

委托方:

代理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约双方就委托代理出口业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委托代理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口岸:深圳;总金额:__x万美元,在20__ 年年底前履行完毕。

具体型号、规格、数量、金额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确认。

二. 双方权利义务:

(一). 代理方:

1. 代理委托方办理有关货物出口报关、报检、托运手续及结汇、退税事宜,但因出口合同及其附件的瑕疵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2. 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权解除本代理合同,委托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3. 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代理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如委托方在诉讼时效内书面要求对外索赔的,代理方应根据其出口合同,积极协助委托方对外索赔,委托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并应在索赔前,依据代理方书面通知将预付费用划至代理方帐户。若委托方未支付有关索赔费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则委托方丧失享有索赔产生的权利,但不免除因索赔而产生的义务。上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代理方先行代垫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反之,如外商索赔,由代理方应诉/应裁,但委托方应无条件协助并承担应诉/应裁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二). 委托方:

1. 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复印件: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非法人营业执照);

② 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 税务登记证(国税);

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申请认定表(正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⑤ 如是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还需要提供:港澳台侨企业批准证书。

若以上证照到期后,委托方在年审后半个月内应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给代理方。

2. 保证所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出、进口国的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并保证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 负责组织出口货源,并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运至出运口岸及承担运费,并保证所委托的实际货物与报关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相符。若委托方违反本条规定,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外及对代理方的赔偿责任。

4. 协助代理方办理报关、报检、制单、结汇等具体业务,保证从代理方处取得的所有单证的安全,不得挪作它用。

5. 代理方原则上不接受拼柜货物。若确有必要,委托方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前一周书面通知代理方,由代理方决定是否接受。

6. 委托方应如实申报,不得虚报数量,高报价值。

7. 如委托方指定货代以及需异地报关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通知代理方其货代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详细资料,并允许代理方与货代直接联系,在货物正式报关出口前,由货代将装箱单、发票传真给代理方确认。

8. 保证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真实、有效、合法。

9. 未经代理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擅自更改确认后的合同条款,不得对外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诺。

10. 承担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及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责任。

11. 对外商资信负责,承担因外商原因致使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或与外商签订之合同已部份履行但无法收汇核销的责任。前述外商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费的权利。

甲方:乙方:日期:

贸易合同简单篇5

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_____为卖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为买方。

双方同意买卖________________,其条款如下:

1、合同货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产 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 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商 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合同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F.O.B.

6、包 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____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13、装船时间:当日13:00或次日8:00装船。

14、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立方吨。

15、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________U.S.D.。

16、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买方: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 证人:________________ 证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贸易合同简单篇6

合同编号:____

(售方)为一方,与___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对象

依据____年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____

第二条 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 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 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 标记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 支付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士法郎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4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3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 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 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 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苏方为原苏联工商会。

第十条 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_____ 购方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第十三条 运输地址

发货人: 收货人:

发站:______ 到站:________

签字:_______ 购方签字:__

贸易合同简单篇7

买方: (下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卖方: (下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格:

____________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 按照______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 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 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_____________(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________ 。

2.计量单位和方法:__________。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三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_________(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 险:______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_________。

第五条 验收:

1.验收时间:_______。

2.验收方式:

______(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__检验机构按__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____;总价:_________(明确币种及大写)。

2.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

货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

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

3.预付货款:________(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___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_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____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___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8.其它: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盖章):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贸易合同简单篇8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关于甲乙双方于20_年 月 日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合同号: ),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协助办理货物转口贸易及运输事宜达成补充合同如下:

一、操作流程

1.乙方作为货运代理人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订舱,将甲方货物从中国港口出运到中转港马来西亚巴生港;

2. 货到马来西亚巴生港后,由乙方当地代理负责从港区提货并视需要在保税仓库内倒柜、包装等事务以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理甲方进行货物增值服务;

3.乙方中转港代理完成相关的倒柜、包装等事务或相关货物增值服务后,将货物重新装柜并运输到甲方指定目的港;

4.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取得最终目的港清关所需要的产地证、发票、装箱单等相关贸易单据。

5、乙方承诺,尽管由乙方在中转港的代理委托中转港工厂为甲方提供相关的货物增值服务,但中转港工厂不会以出口方的身份出现在该批货物再出口至第三国的海关清关文件上。

二、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其出口的货物为合法货物,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甲方保证转口货物的包装为中性包装,不得在产品及/或任何包装上显示与中国有任何关联的标志、标识或任何其他唛头,否则由此引起所有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己承担;

3.甲方与其客户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或者由转口贸易引起的任何贸易纠纷均由甲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

三、 乙方责任:

1.货物在中转过程中,除非由于乙方或其代理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否则乙方不承担货损货差的赔偿责任:如因承运人造成甲方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相关承运人索赔;

2.如甲方有要求的,乙方应当提供其代理在中转港拆箱时的理货报告或重新装箱、封箱状态的照片;

3.如因甲方自身货物问题或包装问题或其它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但乙方会协助甲方做好相应补救措施,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货物在中转港装船出运后,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二程提单和其他清关文件;

5.乙方保证协助提供的目的港清关文件真实有效,但在目的港非乙方提供文件和操作失误原因引起的进口清关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6.乙方协助提供的目的港清关文件仅用于清关用途,并不意味着甲方与乙方或清关文件上的相关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甲方不得以该清关文件为依据向乙方及/或乙方代理及/或中转港相关第三方主张任何货款;

7、因乙方在中转港当地的代理或代理所委托的第三方在中转港为甲方提供提货、倒柜、包装、转运、清关等相关货物增值服务过程中的瑕疵而致使甲方与其客户之间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转口贸易纠纷,与承运人发生运输纠纷,或与海关、港口管理部门等发生进出口管制纠纷,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因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货款结算

1.甲方自行负责与目的港客户之间的货款结算和其他相关事务,与乙方无关;

2.除非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并经乙方同意,否则乙方无义务为甲方提供货款代收代付的义务;

3.乙方同意甲方第三国目的港客户的货款经过乙方中转港的代理收取后转汇给甲方,乙方无条件地保证其中转港的代理能将货款转付给甲方,否则,乙方将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但乙方及/或其代理有权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如乙方代理代收货款的,乙方代理在收到货款后一周左右将款项汇到甲方指定帐户,如果在一个月内甲方未能收到款项将视为汇款出现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不建议甲方通过中转港工厂收取货款,甲方应通过海关清关文件上显示的出口方收取货款。中转港工厂在为甲方提供相关的货物增值服务后该批货物再出口至第三国的,由乙方委托其在中转港的代理作为该批货物的出口方。

如果甲方或其目的港客户坚持要将货款通过中转港的工厂代收代付,那么即使事先通知乙方及/或经得乙方同意,乙方也不保证货款的安全,乙方不承担任何收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收汇风险和责任。

五、费用支付

1.甲方应在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出运时向乙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费用确认单原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委托;在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甲方应按实支付。

2.甲方应按以下第 种方式及时支付给乙方所有费用款项:

1) 在中转港装船出运前付清所有款项,否则乙方有权留置货物;

2) 在乙方交付二程提单前付清所有款项,否则乙方有权留置提单及货物;

3) 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港之前付清所有款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章

不在同日,则以最后一方的签章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时间:       时间:

贸易合同简单篇9

销售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发展甲、乙双方长期、稳定、互惠的贸易合作关系,本着等价有偿、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如下框架合同:

一、采购计划

乙方向甲方分批次采购肉类产品,乙方就每一批次以交易清单的形式与甲方约定具体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交货期限、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条款。该等条款一经双方约定,具有本合同同等约束力。

二、定价原则

甲方向乙方销售的肉类产品,其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本原则。具体执行时,由甲方结合地区市场、批量、付款条件等确定销售价格。同等条件下,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价格或条件不应偏离其提供给第三人同样货物的价格或条件。

三、结算方式

按双方合作经营肉类产品操作流程执行:

1)甲方货款乙方必须当天给予全部结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如乙方未向甲方结清当天金额,视乙方违约,违约金按当天货款的3%的滞纳金赔付。

2)在乙方违约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处理第二天的货款结算方式。

四、品质担保

1、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肉类产品符合乙方在各批次清单里所载明的各项要求。

2、如甲方所交货物规格、数量、品质要求不符合规定或约定,但乙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乙方不能利用,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包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如因肉类产品存在品质缺陷导致乙方受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

4、乙方在验收中如发现甲方支付的肉类产品的规格、数量、品质要求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由甲方承担应有责任。

五、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封锁、冲突、叛乱、内乱、骚动、政府对铝行业的限制、严重火灾或水灾或人们所不能控制的其他因素。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本着诚信、互惠互利、按时、按质、按量共同完成本合同项下交易,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本批次清单规定的进货数量,超期 天以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就其本批次清单未完成部分货物总值支付 %的违约金(乙方可直接在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中扣除),并有权取消该批清单余下的供货量。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支付款项的,就其未支付部分,甲方有权收取 %的滞纳金。具体清单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合同或违反双方就本合同达成的其它约定造成对方实质上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地赔偿责任。

3、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变更后的合同需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1、继续履行本合同将导致甲方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时;

2、甲方生产的各种品种规格的肉类产品均无法满足乙方的实际生产经营,合同已无履行必要;

3、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书面同意。

八、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及其项下各批次清单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如本合同及其项下各批次清单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杭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2、双方就本合同达成的其它约定与本合同效力一致,但其它约定的有效期不超过

本合同的有效期。

3、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有其它后续附加条款及后续合同。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索要其它费用(现甲乙双方无任何费用),乙方需足额付款与甲方,不得添加其它费用(如每头白条费用等)。乙方需协助甲方报验,所需乙方能提供的一切证件。不得用任何理由推托或拒绝,乙方须向甲方开取甲方所需的分销凭证。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贸易合同简单篇10

卖方:

买方:

签订时间:

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卖方应对产品质量承担的责任:

三、交货时间、地点及相关责任的承担: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厂家规定的出厂标准严格执行,保证安全运抵交货地点,包装物不回收。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直接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税:卖方应承担纳税义务,税种和税额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办理,税金已计入单价中。

九、廉政责任:

(一)买方责任

1、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买方责任,为合同履行提供必要的条件;

2、买方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向卖方索要财物,买方有责任对有索贿行为的管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调离、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3、买方管理人员不得介绍亲属在卖方单位工作,买方有义务对此类行为进行清理;

4、买方对卖方提出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故意泄露卖方举报内容,造成卖方损失的,买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买方管理人员对卖方进行打击报复的,经查实后,买方对其加重处分,该管理人员今后不得继续从事与卖方有关的管理工作。

(二)卖方责任

1、卖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有关责任,全面履行合同的有关条款;

2、卖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买方人员馈赠财物,不得安排与卖方业务有关人员的亲属在其属下工作;

3、卖方以获取有关业务或谋求自身利益等为目的,以任何方式行贿买方人员的,买方有权按下列条款对卖方进行处置:

⑴卖方主要负责人行贿的,买方有权终止与卖方签订的合同,并拒付货款,买方不补偿卖方任何损失;

⑵卖方下属业务人员行贿的,该批货款暂不付给,价格重新核定,一般情况,单价下浮10%-20%;

⑶买方按卖方行贿数额的双倍从卖方业务款中扣回;

⑷取消卖方重新取得买方业务的资格。

4、卖方为获取不当利益向买方管理人员行贿,造成买方经济损失的,除按前款处置外,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赔偿。

5、卖方遭受买方管理人员敲诈、勒索、故意刁难时,有义务向买方领导及买方有关部门举报,买方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向卖方通报。举报属实的,买方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6、卖方认为买方在处置员工腐败行为不力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本合同签订前发生的违反本合同廉政责任条款的责任,按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本合同壹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壹份,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本合同以传真的方式签订,合同原件、传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均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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