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战争中人质怎么处理
在战争中,总有些那么因缘巧合、运气极佳的事情,比如说抓住了重要的人质。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古代战争中人质处理方法吧!
古代战争中人质处理方法
1、先来看看秦昭襄王在位时期,秦国设计抓住了楚国的楚怀王。这已经不是对方首领的亲人了,而是对方首领本人了。接下去,秦国就是要挟楚国,要钱、要地、要人,楚国一开始还真的乱成一锅粥。最后呢?最后秦国什么都没有得到,因为楚国干脆不要楚怀王了,立了太子登基。
2、第二个运气好的人是西楚霸王项羽,他的运气好到连刘邦的父亲带刘邦的媳妇一起抓了过去,这样总可以制服刘邦了吧。3、宋太宗本来有机会解决掉西夏这个北宋中后期最大的隐患的,因为宋朝的边境官员居然运气好到抓住了当时党项首领李继迁(之后的元昊是他的孙子)的母亲。
可是问题也来了,怎么处置呢?依着寇准的意思的就是杀了以扬宋朝之威。可是大臣吕端却建议不要杀,扣为长期人质,靠人伦之情控制李继迁。
可是怎么控制呢?吕端也没给出一个完美的方案,结果呢?李继迁根本不吃这套,继续在西部边境作乱,直至攻下了银、夏五州,为后来西夏的崛起打下了基业。那个人质呢?宋朝一直养到给人家养老送终。
那么问题来了,抓住了人质怎么办呢?吴国的孙权给出了一个完美的答案,在吕蒙计夺荆州,抓住关羽父子后,针对是扣、是放、还是杀有了一番争论,本来把刘备的二弟关羽扣为人质也许是个不错的选择,可是孙权直截了当,直接推出去给关羽给砍了。
刘备真的来报仇了,孙权也是勉强迎战,居然靠陆逊的努力把强大的刘备打败了。既杀了人质,又占了地盘,还挫败了对方的锐气,直接改写了三国时代的历史。孙权的这股狠气,到真是同样出自江东项羽学习的榜样。
三国时期如何处理人质事件
《三国志·魏书九·夏侯惇传》里记述了三国时期唯一一次处理劫持人质事件的经过,这件事使我们知道,依古制处理人质事件,是对劫持者和人质“合击之”,“不得拘质迫盗”,意即不得有碍于人质生命安全而为劫持者所胁迫。这与现代首先要保证人质安全的做法截然不同。
事件的两个主角是夏侯惇和韩浩。“夏侯惇字元让,沛国谯人,汉朝开国功臣之一的夏侯婴之后也。年十四,就师学,人有辱其师者,惇杀之,由是以烈气闻。太祖(即曹操)初起,惇常为裨将,从征伐。”曹操之父曹嵩本姓夏侯,是夏侯惇的叔父,后来成了曹家的养子,所以曹操与夏侯惇是从父兄弟,加之是最早跟随曹操的亲信,多有战功,所以是曹操最为信任、首屈一指的战将。曹操与夏侯惇“常与同载,特见亲重,出入卧内,诸将莫得比也。”韩浩字元嗣,河内人,“以忠勇显”,后任中护军,“掌禁兵,封列侯。”
兴平元年(公元194年),曹操率兵征伐徐州陶谦,留夏侯惇守濮阳。这个时候,陈留太守张邈受陈宫鼓动而背叛曹操迎接吕布,夏侯惇考虑曹操家在鄄城,怕出危险,于是“轻军往赴”,恰好与吕布相遇,交战之后,吕布退还,随即进占濮阳,“袭得惇军辎重。遣将伪降,共执持惇,责以宝货,惇军中震恐。”意思是吕布进了濮阳之后,派一员将向夏侯惇诈降,然后乘机抓住夏侯惇作人质,勒索财宝。这时的韩浩在夏侯惇手下为将,在主将被劫持、“军中震恐”的情况下,“韩浩乃勒兵屯惇营门,召军吏诸将,皆案甲当部不得动,诸营乃定。”稳住了军心之后,韩浩来到夏侯惇被劫持的地方,叱持质者曰: “汝等凶逆,乃敢执劫大将军,复欲望生邪!且吾受命讨贼,宁能以一将军之故,而纵汝乎?”意思是我受命讨贼,岂能因为一个夏侯惇而放过你们。回头又哭着对夏侯惇说:“当奈国法何!”然后就招呼众兵将攻击持质者,吓得持质者叩头求饶,说“我但欲乞资用去耳!”韩浩严词斥责持质者后,皆斩之,夏侯惇则安然无恙。曹操听说这件事情之后,对韩浩说:“卿此可为万世法。”然后下了一道令:“自今以后有持质者,皆当并击,勿顾质。”由是持质者遂绝。
发现有劫持人质的,“然则合击之,乃古制也。”《资治通鉴·光武纪》记载,汉建武九年(公元33年),盗劫阴贵人母弟,因为“吏以不得拘质迫盗”,所以阴贵人母弟都被杀害。《资治通鉴·汉孝灵皇帝纪》记载,汉灵帝时,太尉乔玄幼子游门次,为人所劫,登楼求货;玄不与。司隶校尉、河南尹围守玄家,不敢迫。玄瞋目呼曰:“奸人无状,玄岂以一子之命而纵国贼乎!”促令攻之,玄子亦死。玄因上言:“天下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贼以财宝,开张奸路。”到了东汉末年,“政教陵迟,劫质不避王公,而有司莫能遵奉国宪者。浩始复斩之,故魏武嘉焉。”
所谓人质,即被俘虏走的人,过去泛指以其生命保证某种条约或某种诺言履行的人。大致可分为四种:一是古代国家为了表示履行盟约,互派近亲去对方国家作人质,如《左传》中说的“周郑交质。”二是古代两国交战求和时,一方为了表示保证守信,把近亲派去对方作人质,如汉朝的“和亲”。三是近代战争中,暂时胜利者在占领区用人质保护自己,如“普法战争”中普鲁士军队大量拘留法国人质。四是掳人勒赎,即利用人质以达到目的。近年来国际恐怖主义分子常以劫持飞机、冲入住宅等方法获取人质,作为威胁当局解决问题的手段,如2004年9月1日在俄罗斯北奥塞梯共和国别斯兰市的劫持人质事件,武装劫匪把参加开学典礼的大部分师生、家长赶进学校体育馆作为人质,俄军方包围学校3天后,特种部队冲进学校,在解救人质过程中造成326人死亡。另外,也有的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劫持人质要挟政府或人质家人以达到自己的目的。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规定:“禁止拘捕人质”。拘捕当地居民或知名人士作为人质或杀害人质都是战争罪行。现如今处置人质事件的准则是首先保证人质安全。在这个基础上,或派谈判专家、或寻其亲友及信得过的人进行劝解,尽可能突破劫持者的心理防线,促其释放人质。同时,在保护人质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各种方法寻找机会制服或击毙劫持者。
古代战争中如何处置逃兵
在古代的冷兵器时代,战争是赤裸裸的、残酷的。是一场人与人的正面较量。然而有战争就有伤亡,面对正面的死亡威胁,自然会有很多逃兵。古代为了解决逃兵的问题,可谓手段强硬,方法残忍。比如三国时期的曹操,就使用连坐家属的“士亡法”。
东汉末年的战乱中,曹操集团逐渐获取中原控制权。曹操将他军队中的士兵一律划为“士籍”(或称“士家”),户口单列,世袭为兵。士兵家属集中迁居到许昌一带居住,作为人质,如果士兵有逃亡、叛降行为,就连带处罚其家属。士家的女子不得外嫁,只能在士家之间通婚。
另外,曹操还特意制定“士亡法”。原来东汉末年的法律规定,凡是士兵逃亡的,官府可以逮捕其妻子、子女进行拷打,追究其去向。曹操觉得这样处罚还不足以威慑士兵,在“士亡法”中规定,逃亡士兵的父母、妻子、子女、兄弟都要株连处死。
《三国志·魏志·卢毓传》记载了一件“士亡法”公布不久后的案件。有一位妇女白氏,由父母包办嫁给了一个士兵,才过门没几天,连丈夫的面都没见过,那个 士兵就因失踪被判定为逃亡。负责审判的大理寺依据“士亡法”判处白氏死刑。上报到朝廷,门下省“贼曹”的官员卢毓引经据典加以反驳,说:“女子要经与丈夫 见面同房,才成为人妇,所以《诗经》有‘未见君子,我心伤悲;亦既见止,我心则夷’。
而《礼记》又说,女子如果没有在丈夫家的祖庙牌位 前见过祖宗,死后要归葬娘家,因为她还没有成为人妇。这位白氏生有未见之悲,死有非妇之痛,而法官就要判她死刑,那么正式成婚的如何来加重处罚?法律对此 并无明确规定,法官只是在比附判案,那么按照儒家经典‘附从轻’,比附类推论罪应该从轻处罚。
《尚书》也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白氏是经过了正式礼聘及过门的程序,可以处刑,但处死刑就过重了。”曹操听了他的汇报,感叹说:“卢毓的意见是对的,他引经据典,使孤叹息。”白氏由此才逃得一命。
过了几年,又发生一桩案件。曹操军队中的吹鼓手宋金等人在合肥逃亡,宋金的母亲、妻子以及两个兄弟都在许昌被捕,法官上报,建议按照“士亡法”全部处死刑。当时担任丞相府“理曹掾”(主管司法的低级官员)的高柔向曹操建议:“士兵逃亡确实是可恨,但是我觉得其中有不少人是会后悔的。
我请求凡是逃亡的不要连坐诛杀他们的亲属,一来可以使敌军宣称我军残暴的宣传破产,二来也可以诱使逃兵有归还之心。只要按照原来的法律就足以使士兵不至 于轻易逃亡,再加重处罚到连坐亲属,我以为现在的士兵见到有人逃跑的,为了躲避连坐也跟着逃亡,这样的重刑并不能制止逃亡,恐怕还要增加逃亡。”曹操接受 了他的意见,宋金的家属都没有被杀,并将法令修改为逃亡士兵亲属没为官奴婢。
曹魏废汉建国后,高柔被任命为主管审判的廷尉。有一个叫窦礼的士兵出营后失踪,军营以逃亡上报,请求追捕,并连坐窦礼的妻子、子女为官奴婢。窦礼的妻子每次过堂受审都连呼冤枉,可是各级官府都不予理睬。案件上报到廷尉,高柔亲自审讯:“你怎么知道丈夫没有当逃兵?”
窦礼的妻子流着眼泪说:“丈夫从小失去父母,后来奉养一位老太太当作自己母亲,非常恭谨;而且他又疼爱儿女,爱抚看护,绝不是不顾室家的人。”高柔再问:“那么你丈夫与人有仇吗?”答:“丈夫很善良,与人无仇。”高柔追问:“你丈夫与人有钱财交易吗?”
“曾经借钱给同营的士兵焦子文,后来追讨几次都没有还债。”恰好这时焦子文为了一个其他罪名关押在监,高柔立刻提审焦子文,严词追问,焦子文承认是 他为了赖债而杀死了窦礼。高柔派人押着焦子文到作案现场,挖出了窦礼的尸体。魏文帝曹丕下诏立即释放窦礼的妻子和子女为平民,并且将这个案件颁发到全国司法机关,警惕窦礼这样的冤案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