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条不平等条约内容是什么
21条不平等条约是因为袁世凯而直接签约的,而为何会让袁世凯签约的呢?而在当时,敌强我弱的情况下也是让袁世凯不得不签约的一个总要原因,那么21条不平等条约是哪年?21条不平等条约内容是什么到底如何?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21条不平等条约是哪年
1914年正式当上大总统的袁世凯通过制定《中华民国约法》(俗称“新约法”),独揽了国家宣战、讲和及订立条约之全部外交大权。同年欧战爆发,欧洲各国几乎全体加入战争漩涡,中国政府也于同年8月6日宣告中立,日本则乘机攫夺德国在中国之势力,于8月15日向德国发出最后通牒,并以根据日英同盟为辞,通知中国政府:一、德国舰队在日本中国海洋方面者,速即解除武装;二、德国政府将胶州湾租借地全部,以还付中国之目的,于1914年9月15日以前,无偿、无条件交付与日本;三、以上两项,德国于1914年8月23日正午尚无完全承认之答复,则日本执必要之行动。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日本帝国主义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后经中日协商,袁世凯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但须注意的是,“二十一条”不能等同于《民四条约》。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不平等条约“二十一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条约内容
条约共五号,二十一款:
第一号,关于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特权,共四款:
日本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力利益让与等项处分,中国政府概行承认。
凡山东省内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借与他国。
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中国政府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
第二号,关于“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共七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日本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营造商工业应用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须要土地之租借权和所有权。
日本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各项生意。
中国政府允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臣民。
中国政府如准许他国在南满洲及东部蒙古建造铁路或以该地区课税作抵押他国借款时,应先经日本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商议。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限。
第三号,关于汉冶萍公司,共二款:
俟将来机会相当,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未经日本政府之同意,所有该公司一切权力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关于“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一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共七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项顾问(该条袁世凯未直接同意,由段祺瑞执政时通过)。
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医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内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全面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日中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之铁路,及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各铁路之建筑权,许与日本国。
福建省内筹办铁路、开矿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时,先向日本协商。
允认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评论
有部分人将接受二十一条的责任归咎于袁世凯,指他意欲复辟帝制,为求得日本的支持,借助出卖国家主权换取日本的支持。但亦有人根据当年的档案及当时人的日记,指出袁世凯是在日本宣战的压力下,力争至最后一刻方才被迫接受二十一条的部份条款。至于日本以支持袁复辟作为报酬,亦缺乏证据支持,也有学者认为袁世凯复辟失败正是由于他在二十一条的力争,使得日本政府在其宣布帝制时“强力倒袁”所致。特别是当时袁世凯最大的政敌正是二次革命后以日本为基地进行反袁的孙中山。孙一路都大力鼓吹日本制裁袁世凯。袁世凯至死前,仍称自己的去世将为“日人除一大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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