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指鞋面装摄像头偷拍获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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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指鞋面装摄像头偷拍获澄清详情是什么(速看)
男子被指鞋面装摄像头偷拍获澄清,具体详情是什么呢?此前就有大叔被疑偷拍自证清白后遭曝光的事情发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男子被指鞋面装摄像头偷拍获澄清,欢迎大家分享收藏!
男子被指鞋面装摄像头偷拍获澄清详情是什么?
聚餐之后乘地铁回家,竟惹来“偷拍”误会,这令他有些伤心。
与高中同学聚餐后乘地铁回家,途中起身给一对老年夫妻让座
这名男子叫何小可(化名),是一名90后,四川南充人,目前在成都上班。
他告诉记者,6月11日晚上9时左右,他和几名高中同学聚完餐后,独自从成都市犀浦站出发,打算乘地铁回到位于世纪城站的单位宿舍。
“我转线上了地铁1号线,列车行至高新站时,这时上来一对老夫妻。”何小可说,他立即站起身来把座位让给他们,自己则站在车厢中间的扶手柱位置。
何小可努力回忆当时的情形称,列车前进方向右边那一排大都是男的,左边那排最远处有两名女子,“我面前站着一名年纪较大的阿姨,她靠在门口,拉着一名穿着校服的小朋友,列车在轰隆隆声中前行。”
两女子指称他在鞋面上装摄像头偷拍,被安全员带下车靠墙站着
过了一会儿,列车到达成都火车南站。何小可说,远处那两名女子突然站起来,对他大声叫道,“你是不是在偷拍,我怀疑你在用小型摄像头偷拍。”
这时,该车厢的一名男性列车安全员朝何小可走了过来,一把将他架住,同时询问那两名女子是怎么回事。
这时何小可才注意到,那两名女子相貌姣好,“她们都戴着口罩,其中一名大约30岁,戴着帽子穿着裙子,另一名20多岁,穿着短裤。”
其中一名女子对安全员说,“我刚刚看到他鞋子在闪烁绿光,上面装有摄像头,在偷拍。”随后,另一女子大声说道,“就在他鞋带最前端那里,刚刚闪了绿光,我们看到了,他就关了。”
何小可注意到,这时全车厢的目光都投向了他,他满脸疑惑,“当我回过神来时,发现那名安检员已夹住我的胳膊,在全车乘客的目光中我好像被抓了个现行。”
他说,正在这时,那名穿短裤子的女子叫他赶紧把鞋脱下来,鞋子上肯定有摄像头。无奈,众目睽睽下,他用左脚把右脚鞋子慢慢脱下来,“我露出鞋子、袜子让他们看,该名穿短裤子的女子则拿出手机,对着我鞋子一顿狂拍。”
车厢里一名戴眼镜的男乘客凑近看了看,对那两女子疑惑地说,“鞋子上面没有可以装摄像头的地方呀,是不是鞋子上那个金属处在反光?”
列车安全员用对讲机呼叫后,一名女乘务员也来到现场,列车行驶到孵化园站后,何小可和那两名女子等人下到站台,“安全员叫我靠墙站着,还叫我把右脚鞋子脱下来,不允许我用手碰它。”
他们被带到派出所,民警调查后给他澄清白,分析是光线导致的误会
随后,一名保安也来到现场询问情况,短裤子女子重复称,“他刚刚在偷拍。”“鞋子上有绿色的摄像头。”“我们看到后,他就把摄像头关掉了。”
保安听后,朝何小可上下打量了一番,建议报警处理。
“我一直双手背在背后,无奈靠墙站着,所站的地方正好是列车停车乘客下车的地方。”何小可说,一辆辆列车到站,众多下站乘客用异样的眼光看着他,这令他感到很难受。
站了大约30分钟,何小可试探着想调整一下站姿,那两名女子朝他吼道,“你干什么,难道是想销毁证据吗?”
何小可说,在焦急等待民警到来时,那名短裤子女子拿起手机给朋友发微信语音,“给你们吃个瓜。”
又过了一会儿,一辆地铁徐徐驶来,列车上径直下来4位民警,他们简单询问了那两名女子后,把他们带到了成都火车南站派出所。
一位民警戴着手套开启执法记录仪,给何小可脱掉右脚鞋子,仔细检查了他的鞋带,鞋舌,鞋垫等处,然后又脱掉他左脚鞋子,重复操作了一遍。
现场一名目击者介绍说,该民警站了起来,对何小可和旁边的人说,“我已经检查过了,他的鞋子没有任何问题。”
有民警分析说,当高速行驶的列车快到站时,站台两边广告牌上的光映射在鞋子上,折射出了绿光,让两女子误以为是摄像头,当列车到站停下时,车处于静止状态,绿光消失,两女子又误以为是何小可关掉了摄像头。
民警调解后,女子敷衍道歉,不被认可和接受
民警对何小可说,他们会尽力调解,如果对调解满意就算成功,如果不满意,他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起诉那两女子,同时可以主张自己的名誉权或寻求精神损失方面的赔偿。
何小可说,赔偿他可以不考虑,他需要一个有态度的道歉,“她们必须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不要她们的赔偿。”
何小可还告诉记者,经民警调解后,戴帽子的那名女子飞快地朝他说了一句,“帅哥,对不起。”随即转身走出办公室。
“我当时十分诧异,这种道歉语气一点不诚恳。”何小可说,“我不接受道歉,她们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何况那名短裤子女子至今没有给我道歉。”
他希望现场目击者提供更多证据,打算起诉两女子
对于当晚发生的事,一名乘客称,“我当时还和那两女子说过,那个鞋面是不可能安装摄像头的,如果有需要我可以出庭作证。”
何小可说,他希望当时在列车上的乘客联系他,给他提供更多证据,他准备起诉那两女子,要求她们公开赔礼道歉。
“当我忙完回到家时,已是6月12日凌晨5时左右。”何小可有些疲惫地说,他不想暴露那两女子的姓名等信息,只希望她们以后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要再去冤枉好人,同时希望她俩真诚道歉。
对此,成都火车南站工作人员称,此事发生后他们高度重视,当时一直在想办法调解,支持何小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
性骚扰的定义是什么标准?
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的骚扰行为。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看出,当妇女遭受性骚扰时,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受害妇女可以向对方所在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管理部门、纪检部门或者工会投诉,也可以向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处理。
其次,受害妇女可以到案发地或者对方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申请对侵害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受害妇女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到案发地或者对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
此外,需要提醒广大受害妇女注意的是,当遭受性骚扰时,无论采取上述哪一个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都要具有足够的证据意识,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对方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证据,包括证言、书面材料以及录音等。
大叔被疑偷拍自证清白后遭曝光,四川大学回应
近日,广州地铁8号线“大叔被疑偷拍自证清白后仍被曝光”事件引发关注。
6月11日,该女子通过其微博账号“注册不了张z”公开道歉。据四川观察,记者12日从四川大学了解到,学校对此高度重视,已密切联系属地警方及当事学生了解核实情况,将按程序依规依纪处理。
在发现该女子把父亲在网络上曝光后,6月11日,邓先生陪同父亲到广州鹭江站派出所报警。当天下午,该名女子从东莞赶到了广州鹭江站派出所,与邓先生一家沟通协商。
“在派出所她一直在哭,在那哭了一下午,我们看着也不好受。”邓先生告诉记者,该女子哭着说学校里准备开除她,希望能够取得邓先生和父亲的谅解。
“她是大学生,我们是农民工,她的文化水平比我们高,犯了错我们应该给她一次机会。她(考上大学)不容易,希望学校不要开除她。”邓先生说,自己家只需要她能够在网上公开道歉就行,并不想让她退学或者赔偿,“有好多律师联系我们说可以免费帮我们起诉,但是我觉得不想再起诉她了,我们跟她说了只要道歉我们还会谅解,给她一次机会。”
事件回顾
6月7日,一段拍摄自广东广州地铁8号线的视频广为流传。视频中,一女子看见一中年男子蹲着玩手机,怀疑对方是偷拍自己,要求检查相册。中年男子同意让女子检查相册自证清白。
随后,该女子在网络曝光大叔是猥琐男,称其手法娴熟不是第一次作案,并表示既然没有偷拍,那他为什么不为自己发声。
博文发布之后一些网友支持点赞,也有不少网友发文替中年男子鸣不平,认为中年男子自证清白之后,该女子的做法已经属于“恶意造谣”。目前女子所发博文已删除。
有媒体在9日发布的一项网络投票显示,在超过两万名投票者中,有1.9万投票者认为女子的做法“维权过度,伤害了无辜大叔”,超过1400名投票者认为不好评价,五百多名投票者认为她属于“正常维权,安全意识很高”。
不少网友认为,女子警惕被偷拍初心没错,但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还发文曝光有些行为过激。也有网友认为,现在偷拍事件频发,女子可能也是因为希望保护自己的权利才做出此举,虽然有些过了,但不至于深责。
有人认为,大叔之所以没有像女子说的一般“为自己发声”,可能是因为对社交网络不熟练,根本没有注意这些内容。也有人质疑,女子是否有权要求翻看对方私人手机相册,此举是否合法合规?
不少网友提醒,女子将已经自证清白的中年男子通过网络“曝光”并称之为“猥琐男”,还有网友将女子个人信息扒出来晒在网上,都已经游走在网暴的边缘地带。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上述事件发酵的9日下午,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2)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
(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4)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
(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依法惩治网暴公开征求意见指出,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对网络诽谤、网络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准确适用法律。
其中就提到: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