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学生的文章推荐-诚信考试,拒绝作弊
又到一年期末考试时,每到这个时候,总有一个话题是绕不过去的,那就是“诚信考试,拒绝作弊”。根据我这些年学生工作的经验,作弊的无外乎两种心理:一、学习差的同学,怕挂科,铤而走险;二、学习好的同学,为了取得更好的成绩,抱侥幸心理。无论是哪种心理,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从微观的个人收益与风险,到宏观的社会道德与法制,作弊都是我们应当拒绝的行为。我们下面就先从收益和风险角度角度说起。
作弊的收益很明显就是有机会不挂科或提升有限的分数。请注意,即使你作弊成功并不一定代表你就不会挂科,因为你本身基础较差,作弊抄到的内容本身可能就是不对的,又或者你的平时成绩太低,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加权之后,还是会挂科,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来,作弊的收益是很小的。
那么再说作弊的风险,首先作弊就有很大可能被抓,被抓的结果,轻则被监考老师没收试卷,重则有可能按照学校的管理规定进行处分,从警告直至开除学籍都有可能。对于经历高考来到大学的同学们来说,即使最轻的警告处分,也会跟随你的人事档案一生,将来在就业的时候对你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而如果达到开除学籍的程度,不仅意味着大学生涯结束了,连高中三年的努力也白费了。
根据《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四条五、六、七款规定
五、学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行为认定依据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被认定为严重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更严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考试作弊已经被纳入刑法处理范畴。
从道德方面说,“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党的十八大提出二十四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诚信”列入个人行为层面,凝练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诚信考试,拒绝作弊更是个人诚信的一种表现形式。所谓诚信,即诚实、守信,它是一种美德,是一种品质。它的基本内涵是诚实、不欺骗、遵守诺言。它既是人最重要的品德之一,又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它既是一个人人格的体现,又是衡量个人品行优劣的道德标准之一。
大学是一个人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成型的重要时期,如果在这个时期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不能做到“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就可能形成不好的习惯,甚至将自己带入歧途。诚信作为走向社会的“通行证”,必须要在大学期间养成良好的诚信习惯,今后走向社会,方能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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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