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卫生的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司卫生的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司卫生的管理制度篇1
一、目的
为营造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办公环境卫生管理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办公区域的卫生管理与办公设备的使用维护。
三、个人办公区域的维护要求
1、每位员工应时刻保证自己的办公桌面物品整齐、整洁无杂物,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办公文件、票据: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左上角一侧。办公小用品如笔、尺、橡皮檫、订书机、启丁器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
2、特殊岗位的人员(如仓库管理员)应保证自己工作管辖区域(例如仓库)内货物摆放有序、无废弃物等。
3、办公桌上不能堆放货物、包装废品、实验材料等,应及时办理入库或清理。
4、办公室内需摆放文件柜、办公桌、电脑等办公设施的,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保持清洁。
5、使用文件柜、保险柜等的员工,应保持文件柜、保险柜的外观干净;内部文件资料摆放整齐;顶部不摆放旧资料、旧文件、旧物品等杂物,保持整体美观。
6、员工离开办公桌,长期不用电脑设备时,应锁定并关闭显视屏,节约用电。
四、公共办公区域的维护
1、每天早上在上班前,部门值日生将所有办公区域的地面清扫一遍;会议室的办公桌擦拭一次、座椅摆放整齐,并将垃圾桶的垃圾清理干净;每周对办公区域的所有窗户、门、微波炉进行一次清洁。
2、员工应注意保持地面、墙面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不吐痰,不乱张贴,能及时清理污物。
3、使用会议室的员工应爱护会议室设施、保持会议室的整洁,会后应将座椅归还原位、摆放整齐,及时清理会议产生的垃圾,关闭电器、照明电源。
4、前台环境卫生由前台文员负责日常的维护与整理,注意饮水机的使用、垃圾桶的倾倒等事项,时刻保持前台环境的整洁。
5、办公区域所有的大型绿化植物由行政部门每周进行定期的维护、修剪等工作,公司自行购买的小型绿化植物由就近部门员工每周进行一次叶面清理与维护工作。
6、公司除总经理办公室外其他任何区域严禁吸烟,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五、监督与奖惩
1、公司办公室不定期对办公室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环境卫生问题,第一次劝导责任部门进行及时整改,第二次要求责令整改
同时通报其直接上级,并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给予一周办公区域卫生打扫的处罚。第三次扣罚部门人员10元/人,三次以上每次50元/人
2、公司办公室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接受所有同事的监督,发现有违规定的行为,可向公司办公室经理、副(总)经理反馈。同时,公司办公室接受员工对于其他人员的环境卫生维护方面问题的反映与投诉。
六、卫生值日表见附表
七、办公室环境维护原则
每周行政人员需根据公司现状及人员配备制定出卫生值日表,以当周值日表为基准。
第一条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及责任相互督促及个人自觉保持办公室及办公室卫生间环境的整洁、干净。
第二条每一位员工需无条件遵守以下条例:
离开办公桌需将座椅推入办公桌内;
离开办公位置超过半个小时需将计算机完全关闭。并将相关文件摆放整洁;
办公桌面需摆放整齐,不得随意丢弃堆放各类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
废弃文件和废纸应放入指定位置,每周或者每半个月清理一次;
公司配备的个人电脑应经常清除灰尘,保持个人配备电脑的干净整洁;
值日卫生表按照轮换监督制,即:当日值日员工需接受行政部卫生监督(以下简称卫生监督员)。
第三条当日值日员工需提前10分钟到达公司进行办公室及卫生间的清扫及擦拭。下班后督促部门内每一位同事将桌面整理干净并将座椅摆放好,当日垃圾不许过夜,垃圾筐满出后需自觉倒掉。
第四条卫生监督员需在值日同事清理工作结束后进行严谨的检查,如发现不合格要求其返工。
第五条值日员工无条件接受卫生监督员的监督检查,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或拒绝卫生监督员的检查和监督。每次完成卫生工作后主动要求卫生监督员的检查,并在值日表上签字。
第六条值日员工有权指导并要求每一位员工保持办公室及卫生间环境的干净整洁。
第七条每逢国家法定节假日或需接待重要宾客的参观来访,应提前一天由行政组织全体员工大扫除一次。卫生监督员不能徇私舞弊,以借口或形式草率检查值日员工的工作。
在上级领导发现办公室卫生环境不整洁等情况时,第一次警告卫生监督员及时监督整改,第二次通报批评卫生不合格部门并扣罚部门人员10元/人,卫生监督员20元,部门上级领导30元,第三次扣罚部门人员30元/人,卫生监督员50元,部门上级领导100元,同时通报批评。
公司卫生的管理制度篇2
公司卫生和绿化的好与坏,直接代表着公司的形象的管理水平,必须时刻保持环境优雅和卫生清洁。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各部门室外卫生区由保卫科绘制“卫生区划分图”以书面形式统一划分;室内卫生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公司各个位置的厕所、洗刷、走廊、楼梯等公共地方,在单个部门内部的由相关部门负责清理,分布在二个部门以上公共位置的,由保卫科书面划分清理。
2、公司各部门分管的卫生、绿化区必须在早晨点名之前高标准、彻底清理完毕。任何部门不准在点名之后打扫卫生、洗涮茶具、浇花等。
3、负责清扫厕所和洗刷间的部门或车间,必须在点完名之后5分钟之内清扫完毕。
4、卫生清理标准:
(1)地面标准:无尘土、沙粒、纸屑,无污水、泥浆、痰迹等杂物。
(2)绿化区标准:无杂草、杂物、无落叶。
(3)窗户标准:玻璃光亮透明、无污点,窗台无灰尘,窗角无灰挂。
(4)墙壁标准:无蜘蛛、蟑螂;墙角无灰挂,墙壁无残痕、无污染等。
(5)室内物品标准:桌面整齐无杂物、无灰尘;日光灯无灰尘;卫生工具整齐地摆放在隐蔽位置;纸篓、报夹、椅子等物品摆放合理有序。
(6)水池、便池标准:无污垢、尿锈、无异味,水嘴、水阀不跑、冒、漏、滴。
5、清理卫生的用具、水桶、拖把等物品用完后要定位存放,具体定位规定如下:
(1)办公楼物品定位:拖把放在制作的拖把架上,并在用完之后放好,毛刷、水管及铁筋挂在洗刷间的墙上,水桶放在下水道口处,笤帚挂在各室部的门后墙上,大扫帚放在楼梯底处.
(2)各车间清洗厕所物品定位:拖把用完之后放在各车间的拖把架上,厕所用的水管放在各厕所一角墙上。
6、在打扫厕所、洗刷间及室外卫生时,必须注意:
(1)清擦厕所、洗刷间墙壁和隔板时用拧干水的半湿抹布,禁止直接用水冲洗(车间厕所除外),以免搞得到处是水渍。对于重点脏的部位,可用毛刷用力擦洗(如已干结的便渍、痰渍、污渍等)。厕所、洗刷间在清扫完毕前,必须用干拖把将地面的水渍拖干。
(2)打扫各办公楼内厕所、洗涮间内的卫生时,用洗涮干净的半湿拖把拖地(半湿拖把以拧干提着走10-15米不滴水为标准)。
(3)在洗涮间洗涮物品时,必须先将杂物倒入洗刷间设置的杂物桶内,严禁倒入水池,堵塞管道,洗涮完毕后,将水池部拭干净,并随手将水龙头关妥当,以不滴漏为准。
(4)到厕所便后,一定将便盆冲洗干净,然后把水龙头关好,以不滴漏为准。
(5)洗涮间、厕所内一切设施,人人有责爱护,谁损谁赔偿,如查不出损坏人,由当天清理负责人赔偿或负责修复。
(6)提倡使用卫生纸上厕所,禁止使用报纸等容易堵塞厕所和影响人身健康的纸张。
(7)负责打扫厕所和洗涮间的部门如发现管道堵塞、设施损坏,由负责清理部门立即组织疏通或维修。
(8)浇花时如将水洒到盆外应立即拖干,花卉平时须加强管理,使花卉枝叶茂盛,生机勃勃,直观有美感。花草摆放要量足、定位、严禁空缺,不得摆有影响美化布局和环境的花卉。
(9)分管室外卫生的部门,大面积用扫帚清扫,小面积特别是边角处用笤帚清扫,以保持地面卫生标准。剪草机剪过后的边角高草,必须剪完后12小时内用大剪刀清剪净。夏天7天左右、春秋15天左右连续不下雨,必须浇一次水,浇水时不得利用正常上班时间:窗户在风、雪、雨、雾天过后,要及时抹拭,保持标准要求。
(10)雪天,各部门首先清理本部门卫生区积雪,清理时,将积雪均匀地铺到绿化带内(以不压坏花木为标准)。清理完本部门积雪后,积极帮助其他部门清理,不得有偷懒现象。
7、违犯以上制度,每人每次给予罚款50元。
公司卫生的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场所环境卫生的管理,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查范围。局机关各科室及所管理的仓库、档案室、展室、会议室室内卫生,办公楼内外卫生责任区。
第三条 卫生标准
(一)室内卫生
1、地面、窗台经常保持无尘土、无烟头、无痰迹、无纸屑,门窗洁净。
2、办公桌椅、文件柜放置有序,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桌面、柜顶不堆积报刊杂物,经常保持清洁。
3、灯具、电器经常保持干净无尘。
4、衣架、脸盆、痰盂、毛巾等用品经常保持清洁。
5、室内墙壁除允许张贴或悬挂必要的规章制度、办事程序、人员日志板外(要求整齐定位、书写美观、设置规范),不准乱贴乱挂。
6、室内禁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保持整齐清洁。
(二)责任区卫生
1、楼厅、楼道整洁,楼道窗洁净,不堆积杂物,地面无烟头、纸屑。
2、卫生间要经常保持无杂物、无异味、无积水。
3、院内无堆积垃圾和杂物。
4、非停放车辆场地,不允许车辆停放。
第四条 检查评比
(一)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每月对楼内及大院环境卫生检查一次,并随时抽查。
(二)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派一名人员组成检查小组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检查小组对各单位卫生情况进行评议,公布结果。
(三)办公室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对每次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督促不合格单位整改。
公司卫生的管理制度篇4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1)总则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2)机构与管理
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21〕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21〕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公司卫生的管理制度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办公生活场所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的基建、生产、后勤等有关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环卫设施及保洁管理费用预算由综合管理部提出,经董事会批准后按预算标准使用。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七条 环境卫生专职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八条 除会议室、浴室、客房等公用场所及领导办公室外,各部门办公室内、单身公寓的清扫保洁工作,由各部门或职工自行承担。
第二章 公共区域场所的清扫与保洁
第九条 公司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公共绿地、楼道、卫生间、会议室、员工宿舍外环境、客房等)的清扫与保洁,由综合管理部安排派专人实施。
第十条 公司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综合管理部和规划建设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中型、大型会议室要在会前认真清扫,会后及时清理,始终保持会议室的卫生清洁,会客厅要时刻保持清洁,由综合部专职保洁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司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在站场及周围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第十三条 公共走道及楼梯门厅,每日清扫一次,并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门厅玻璃、客房、楼周围场地道路每周清扫一次,窗帘每年清洗一次,保持清洁。
第十四条 卫生间、浴室、更衣室等公共卫生设施,必须时刻保持清洁,必须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五条 必须按综合部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放车辆,严禁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和汽车乱停乱放。
第三章 室内卫生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领导办公室由专职保洁员每日清扫一次,其他办公室由部门职员自行清扫,各部门都要建立每日轮流清扫卫生的制度,公司公寓楼员工宿舍卫生由住宿员工自行清扫。
第十七条 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窗明几净。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
第十八条 室内不准许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箱内。
第十九条 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文件、资料、报刊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四章 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二十条 分布在厂区内的垃圾箱、垃圾桶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综合管理部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桶或垃圾堆放容器内。配置给各部门的垃圾桶、垃圾袋由各部门使用并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二十二条 在厂区内运输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废弃物及散装产品时,不得洒落和抛撒,如有洒落和抛撒,必须清扫干净。
第五章 环卫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设施(垃圾箱、公共厕所等)由综合管理部设置,应符合公司方便实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旁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
第二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厂区内垃圾堆放容器、垃圾箱等卫生设施的保洁、维护、管理和清运。
第二十六条 设置在各部门、办公室的垃圾箱等,由部门进行使用管理并做好保洁工作,不丢失、不人为损坏。
第六章 绿化带和喷泉假山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厂区内外的绿化带由专业园林绿化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公司与专业绿化单位签订绿化养护合同。
第二十八条 绿化单位应认真按照园林绿化行业的标准、规范、合同要求及公司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养护,随时接受公司的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假山喷泉由专人负责管理,每年5月1日——10月31日为喷淋期,除此之外期间放水清理;冬季必须放尽管道内存水,关闭管道阀门,断开喷泉电源。
第三十条 在喷淋期,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启动和关闭喷淋系统,做好平时池水的清洁工作,一个月更换一次池水、彻底清理淤泥杂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及各部门卫生责任区的卫生保洁情况,制定合理的处罚管理措施,保障办公生活环境整洁有序。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从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