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范本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帮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质量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建筑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范本篇1
1、对定位轴线、轴线桩、标准水准点、龙门桩等加以保护,并经常测量观察。
2、土方开挖时,应观测邻近的建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或变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施工中如发现古物或墓等,应妥善保护,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4、基础或管沟的现浇砼应达到一定强度方可回填土。
5、砌砖基础时,应加强对抗震构造柱钢筋和拉结筋的保护,不得踩倒弯折;基础墙两测回填土,应同时进行,防止回填土挤歪挤裂,回填土严禁不分层夯实和向槽内灌水的所谓“水夯法”。
6、预制桩达到设计强度的70%方可起吊,达到100%方可运输,吊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7、在安装模板和浇筑砼时,应注意保护钢筋,不得攀踩钢筋。
8、冬期施工应覆盖保温材料,防止砼受冻。
9、拆模时应避免重撬、硬砸,以免损伤砼或模板。
10、尚未安装模板或屋面板的墙和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应采取临时支撑等措施。
11、墙、柱拉结筋,构造柱钢筋,大模板砼墙体钢筋及各种预埋件,暖卫、电气管等均应保护,并应保持墙面洁净。
12、钢模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分规格堆放,及时补涂刷防锈剂。
13、不得踩踏绑扎好的钢筋,绑扎圈梁钢筋时不得将梁底砖碰松动。
14、往楼上吊钢筋时,应清理好存放点,以免钢筋变形。
15、柱子、钢筋、楼板的弯起钢筋,负弯钢筋绑扎后,不准踩在上面行走;在浇砼前保持钢筋的原有形状,浇灌中派钢筋工专门负责修整;钢模板内面涂隔离剂,不得污染钢筋。
16、安装电线管、暖卫管线或其他设施时不得任意切断和移动钢筋。
17、浇注砼时,不得污染清水砖墙面。
18、浇捣砼时,不得振动钢筋、模板及预埋件,以免钢筋移位,模板变形或预埋件脱落。
19、散落在模板上的砼应及时清理干净。
20、不用重物冲击楼板,不在梁或楼梯模板上蹬踩,应搭设跳板,保护模板的牢固和严密。
21、已浇筑的模板,楼梯踏步的上表面砼要加以保护。必须在砼强度达到1.2mpa以上,方准在上面进行操作和安装结构用的支架和模板。冬期施工在已浇的楼梯上覆盖时,要在铺的脚板上操作,尽量不踏脚印。
22、预制构件重叠放置时,应加垫木,堆放场地应夯实平整。凿预埋钢筋和预埋铁件时,不得损伤构件。运输和安装过程中,不得随意断伤构件的外露钢筋。
23、地面施工时应保护已做完的工程项目,门框要加防护,避免推车损伤门框及墙面。
24、地面上铺设的电线管,暖、卫、电气等立管应加以保护措施。
25、地漏、出水口等部位安放的临时管头要保护好,以免灌入杂物,造成堵塞。
26、不得在已做好的地面上拌合砂浆杂物,地面在养护期间不准上人,其它工种不得进入操作。
27、油漆工刷门、窗时,不得污染五金配件、地面、墙面及明露的各种管线。
28、木门框安装后应用铁皮保护,其高度以手推车轴中心为准。
29、钢门窗进场后,及时刷好防锈漆,用雨布盖好,严防乱堆放,防止钢窗变形和生锈;脚手架严禁以钢门窗为固定点和支点,禁止将架子拉、绑在钢门窗框和窗肩上。
30、木门窗进场后,应妥善保管,露天存放时应用雨布盖好,防止雨淋。
31、安装门窗时注意防止碰撞抹灰角和其它装饰好的成品。
32、铝合金(塑钢)门窗处,抹灰前应用塑料薄膜保护好,任何工序不得损害其保护膜,防止砂浆,污物对铝合金(塑钢)表面的侵蚀,铝合金(塑钢)表面不可用锋利物器刮划,防止表面划痕。
33、门窗玻璃安装后应随手挂好风钩或插上插销,防止刮风损坏玻璃。
建筑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范本篇2
一、质量检验
1、质量检验合格标准
(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检查记录应完整。
2、质量检验评定的程序
(1)检验批、分项工程的验收
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的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组织对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后,填写检查记录提交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参与验收的各方人员应签字确认。
(2)分部工程的验收
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后,填写验收报告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参与验收的各方人员应签字确认。
(3)单位工程的验收
单位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对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后,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技术资料,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建设单位呈报,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技术资料后,确认工程已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向相关单位发出《工程竣工验收告知书》,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参与验收的各方应对工程质量形成统一的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最后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交工程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质量检验标准和表格
检验批质量检验标准和表格详见附表有关表格说明。
二、安全管理
1、全教育要求
(1)、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必须以条文的形式写明安全教育的要求、时间、形式和组织等内容。
(2)新工人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凡公司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及分配来的实习和代培人员,分别由公司进行一级安全教育,项目经理部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现场施工员及班组长(或劳务、外包单位代表)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要有安全教育的内容、时间及考核结果记录。公司和项目经理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班组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安全教育要有具体的安全教育内容。要把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或知识点记录下来,受教育人要在记录表里签字,并收录为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4)工人变换工种(如瓦工变换混凝土工)时要进行安全教育。变换工种时,要进行新工种的操作技能及安全操作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工种的操作。教育和考核均应有记录并收为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5)工人应掌握和了解本专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
(6)施工管理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根据建设部建教[1997]83号《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文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企业其他职工每年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7)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2、安全技术交底
(1)安全技术交底要有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是具体的,不但要口头讲解交底,同时均应有书面文字交底资料,所有参加交底的人员均应履行签字手续。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应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交底,并要在该项目施工前进行交底。施工负责人、生产班组、现场安全员各一份。
(2)交底要针对性强和全面交底。技术交底要对施工方案进行细化和补充,同时要将操作者的安全注意事项讲明,让操作者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保证其人身安全。各分项工程均应安全技术交底,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要很具体,要能结合当时的施工环境,有针对性地交底。
3、班前活动
(1)要建立班前活动制度。班前活动,是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提高工人的安全素质,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有效途径。班前安全活动是班组长或管理人员,在每天上班前,检查了解班组的施工环境、设备和工人的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总结前一天的施工情况,根椐当天施工任务特点和分工情况,讲解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预知操作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醒大家注意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班前安全活动要有记录。每次班前活动均应简单重点记录活动内容。活动记录应收录为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建筑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范本篇3
第一条 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加强政务环境建设,规范建设工程验收行为,强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县环保、市政、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综合验收会制度。
竣工综合验收会议采取单项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相结合的形式,分别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主持。竣工综合验收会的参会人员中必须有该单位负责人或经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每单位参加人数不能超过两人。会议内容为现场验核、现场检测、现场表态、现场完善手续。先察看建设工程现场,然后验核、检测、座谈表态,最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后,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县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九)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需同时具有《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经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现场核实,对已具备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应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竣工验收方案,并进行竣工验收登记;
(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和验收方案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到现场核实竣工验收条件。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确定竣工验收参加单位及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和地点。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签署意见并退回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出需整改内容的要求。经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再按规定程序上报;
(四)建设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和地点向本条第三项确定的竣工验收参加单位送达其书面通知,同时向有关部门领取有关竣工验收申请表格并在竣工综合验收会召开前填写完毕;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竣工验收成员单位,在竣工综合验收会上,应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并对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设备安装质量和施工技术资料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意见一致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如竣工验收成员单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建设单位应提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单项或专项验收,除执行本制度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程序外,应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现场检测、验核后达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程单项或专项验收项目,验收部门应无条件当场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二)对需整改才能合格的验收项目,验收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整改。验收部门在项目整改期间应主动积极配合,对经整改合格的验收项目,应依法及时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三)对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验收项目,在不影响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验收部门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涉及应当收取的收费项目,应在验收部门当场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时,按标准当场收取;
(五)对建设单位已发竣工验收通知,但验收部门不按通知要求派员出席竣工验收会议的,视为该验收部门已同意该项目的验收,因该项目未验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未参加验收部门负责,并追究该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申请书、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整改通知、处理回执等法律文书和有关资料,建设单位亦应加强保管。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其作为建设工程档案的一部分,一并移交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
第九条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县土房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为题,收受贿赂,分发“红包”、纪念品等,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及低层农民住宅不适用本制度。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建筑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范本篇4
第一条为增强__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各股室和各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各股室和各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对各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督检查,每年集中进行1~2次层级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定各项措施的情况;
(3)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4)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5)监督参建各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隐患的督促整改情况;
(6)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对各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的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1)听取生产经营企业的工作汇报;
(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3)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4)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管理实效。
第五条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层级监督检查,应与安全生产检查、行政执法检查、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共保责任书考核结合进行,并对各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六条各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建宁县建筑工程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1)辖区工程项目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安全事故,或者30日内连续发生3起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
(2)在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检查或者安全生产检查中,辖区内两个(含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或者存在同一工程项目被两次停工整改等突出问题的;
(3)在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中被认定在专项整治、日常监管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
第七条对列入重点监督检查的地区,应当书面形式通知生产经营企业约谈。
重点地区监督检查期限为3个月,自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下发重点地区监督检查的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的地区,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管理:
(1)作出专题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汇报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措施;
(2)召开本企业专题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3)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解决突出问题;
(4)组织本企业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教育培训。
第九条重点监督检查期满前,__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建筑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范本篇5
1、本工程施工安全重点控制点
根据贵工程特点及现场情况,以下部位和事项为安全控制重点。
⑴易燃物品储藏处的安全控制;
⑵现场用电安全控制;
⑶木制品场所的防火控制;
⑷油漆、电焊作业的防火防范控制。
⑸单块较大面积玻璃的运输及安装。
2、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⑴进入工地的工人,首先是强化思想教育。本公司拟赴贵方的人员,保证是高素质的,他们已习惯于接受入场安全培训,同样习惯于办理各类必须的签证手续,我公司的三级安全教育已完成实现了建卡备查。
⑵专业工种施工人员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职责明确,落实到人。
⑷认真执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对工人进行全面的针对性的如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十不吊等安全纪律与技术交底,受交者履行签名手续。
⑸各特种作业人员都按要求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不超期,名册齐全,真实无误。
⑹安全检查记录齐全,隐患部位的整改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
⑺开展班组安全活动,班前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检查,并做好上岗记录。施工人员具有防护衣帽等设施。
⑻各级管理人员,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各类施工人员,戴胸卡、戴安全帽、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⑼组织防火领导小组,分施工层、分工种各负其职。
⑽组建义务消防队,群防群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