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员工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员工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篇1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无锡市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等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精神,为了规范公司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全体员工和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劳动合同是员工和公司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2 遵循的原则
2.1 要以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为前提,以定岗定员为基础,符合公司实际,具有可行性。
2.2 要有利于增强公司活力,促进生产发展和劳动效率的提高。
2.3 要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尊重员工的选择。
2.4 既要立足现实,又要考虑发展,避免朝令夕改,保持相对稳定。
2.5 要兼顾国家、公司和个人三者的利益,不能只顾一头。
3 劳动合同的订立
3.1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体现,凡本公司在册员工均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2 公司法定代表和党委负责人,以及专职工会主席,可以以普通劳动者的身份,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他员工均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订立劳动合同。
3.3 公司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从社会招收的新员工以及外省市、本市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4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履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5 劳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内,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30日内作出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部分条款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4 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
4.1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a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b 工作岗位;
c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d 劳动报酬;
e 劳动纪律;
f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g 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h 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4.2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不短于一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生效和终止日期。
劳动合同期限,为三种:
a 短期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b 中期合同:期限为三至五年;
c 长期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4.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只约定生效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双方在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就一直有效,到达员工退休年龄或死亡时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履行中一旦出现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合同应即终止。
4.4 确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4.4.1 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员工及外省市、本市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先签订一年的合同,一年后考核合格再续订合同。
4.4.2 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签订中期合同。
4.4.3 公司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4.4.4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男员工和年满四十周岁以上的女员工,合同到期后,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可给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4.5 公司鼓励政治素质高、技术业务好的员工签订长期合同。
4.4.6 下列人员订立短期合同:
a 平时表现较差,完不成生产任务,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受各种行政处分,经教育后表现有所好转的;
b 以病假为名,在社会上从事帮工、运输、贩卖、做生意等从事第二职业,且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5 公司员工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或续订劳动合同变换工种的,根据合同期限约定1—6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1年(不含1年)以内,试用期为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含)—2(不含)年,试用期为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2年—5年,试用期为3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试用期为6个月。
5 医疗期
5.1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在规定时间内,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5.2 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公司可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
5.2.1 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5.2.2 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5.2.3 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
5.2.4 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医疗期限按试用期天数的50%计算。
试用期1个月的,医疗期为半个月;
试用期2个月的,医疗期为1个月;
试用期3个月的,医疗期为1个半月;
试用期6个月的,医疗期为3个月。
5.3 员工病休医疗期满需继续停工治疗休息的处理:
5.3.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继续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公司可再给予一定时间休息,在此期间的工资等各种福利待遇停发,保留厂籍。
5.3.2 员工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恢复工作后旧病复发,需再次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不限定医疗期。
5.4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4.1 累计病休的医疗期自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以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计算办法:
医疗期为 3 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6 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9 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4.2 如果员工享受3个月医疗期,其病休的第一天起的6个月内累计满3个月,视为医疗期满。如在此期间医疗期未满而正常上班,则下一个医疗期的计算周期应自6个月后再次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其余依次类推。
5.4.3 续订劳动合同的,医疗期计算周期可从上一个合同期延伸至下一个合同期。
5.4.4 医疗期按规定的月平均天数计算:员工累计病休、连续病休30天为病休满1个月。员工连续病休期间遇有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同样计算为病休时间。
5.5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或在医疗期计算周期内累计病休达到规定的医疗期限,视作医疗期满。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
员工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职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劳动关系。
第三条 由公司返聘的人员及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签订专项劳动协议。
第四条 公司编印的《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法律有关规定,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与员工签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存档工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本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解除,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内容。
第八条 初次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均由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
录入C6协同办公平台,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
第九条 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员工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障公司需保密事项的安全。
第十条 司原则上与员工签订有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首次签订的期限为一到三年(根据岗位实际情况),期满后根据工作业绩、行为表现及双方意向决定是否续签。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适用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新聘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3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试用期)中约定合同期限及试用期期限,新聘用员工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具体根据公司有关招聘与录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续延
第十三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所依据之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变更的条款超过百分之五十时,合同须重新订立。
第十四条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或其中一方出现劳动法规定的符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则双方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届满不再续签的人员,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由双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作对方做好工作交接、保险转移等离职善后工作。
合同到期需续签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员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如员工同意续签,则带通知书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续签手续;如员工本人不愿再续签,则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人力资源部可以根据员工要求,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程序按法律法规定执行。
员工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篇3
1.目的
为了确立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全体正式员工
3.职责
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及终止事项,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办理。
4.管理内容
4.1劳动合同的签订:
4.1.1员工一经录用,根据从事的具体工作以及公司的具体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使用的劳动合同书制式文本,签订份数等均依属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人事行政部负责保管公司所执的一份,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进行管理。
4.1.2公司办理招聘、录用手续时,员工应出具毕业生派遣证、求职证或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证明。
4.1.3新进员工于报到当日办理签订劳动合同和其他文件、制度手续,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办理的,必须在30日内办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凡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聘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且公
司对劳动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1.4新录用员工的试用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表现突出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期,提前进行转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在试用期结束前解除劳动关系。
4.2 劳动合同的变更:
4.2.1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内容。
4.2.2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将变更要求书面(合同变更页)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协商不一致或15日内无回复,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一方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
4.2.3员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相关领导及人事行政部批准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并签字盖章后方可视为变更生效。
4.2.4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由薪酬主管发出书面通知,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
4.2.5公司出资培训的人员,服务期内不得依据本款第4.2.2条规定提出变更劳动合同。
4.2.6劳动合同变更时,由薪酬主管负责办理合同变更的有关事宜。
4.3劳动合同的续签:
4.3.1薪酬主管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填写《续签劳动合同名册》,上报领导签批后,报送总经理审批。审批结束后根据其结果办理相关劳动手续。
4.3.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公司、双方同意确认,劳动合同可以续签,如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即终止。
4.3.3公司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薪酬主管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到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4劳动合同的解除
4.4.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的,累计或连续请病假超过15日、事假(含)10日以上或旷工2日的,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在试用期填写基本资料有虚假、隐瞒的情况。应聘时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实的,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等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3)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不胜任《岗位职责》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或岗位职责的;
4)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在一年之内累计违反《员工手册》中甲类过失达4次,违反乙类过失达2次或违反丙类过失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外,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6)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7)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员工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员工在试用期或在入职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4.2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4.3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领导及人事行政部门。
4.4.4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4.5员工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公司将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保留向劳动、司法部门提出诉讼的权利。
4.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向所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
1) 在试用期内;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
3)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4)除上述情况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4.4.7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依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因员工个人原因未办理相关手续,所引起的后果由员工负责承担,因此而为公司带来的任何损失,公司将保留向劳动、司法部门提出诉讼的权利。
员工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篇4
第一条 目的
为公司发展提供合格人员,充分体现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条 职责
1.人事行政部负责办理员工的招聘、录用手续,并进行人力需求调查及薪资调查工作,向总经办报送分析报告;
2.各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考核;
3.总经理负责签署经考核合格者的求职表。
第三条 招聘原则
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择优录用人才。
1. 回避原则
1.1亲戚朋友不能有直接上下级关系;
1.2同一部门同一地区人员分布适宜,避免过分的老乡关系和裙带关系出现。
2. 不能录用原则
2.1在集团各公司服务并解聘的`(特别人员经总经理批准可录用);
2.2未满16周岁的人员;
2.3体检不合格者;
2.4精神和心理不健康者;
2.5有违法犯罪行为正被公安机关通缉者。
第四条 招聘条件及招聘需求批准程序
1. 招聘类型
1.1新增岗位是指岗位空缺的补充将造成企业总体人数增加;
1.2补员是指空缺岗位的招聘不影响企业总体人数的构成。
2. 招聘条件
2.1公司扩大规模需增员时;
2.2公司组织结构调整需增加人员时;
2.3新项目组建或增加编制时;
2.4公司需储备人才时;
2.5公司原有职位空缺需补员时;
2.6其他人力资源需求。
3. 招聘需求审批程序
3.1补员招聘:用人部门在人力资源部的协助下根据需求情况填写《招聘申请表》,经用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申请,送总经办审核属实后,于每月25日前递交人力资源部组织招聘。
3.2新增岗位招聘:用人部门负责人在《招聘申请表》上详列新增原因、职责范围和资历要求,报总经办组织岗位评估,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核准同意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招聘;未通过核准的,由人力资源部反馈给申请部门。
4.招聘及录用流程
人事行政部初试并筛选——部门主管复试——总经理审核——人事行政部通知试用——试用期结束合格者转正
4.1招聘流程
4.1.1人力资源部自接到《招聘申请表》之日起,拟定当月招聘计划,报总经办审批后,组织招聘。一般岗位招聘周期为两周-四周;个别岗位由人力资源部及用人部门视情况协商延长或缩短周期;
4.1.2应聘人员应聘时需填写《应聘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检验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健康证明等,从事技术工种的还需有技术等级证,且提供之证件必须为原件),并在《应聘程序记录表》之“初试”栏内签字确认,合格后,推荐给用人部门进行专业考核;
4.1.3考核后,用人部门在《应聘程序记录表》之“复试意见”内签字确认,并附上相关考核资料,合格者,交由人力资源部;
4.1.4总经理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面谈,内容包括薪资福利待遇、工作制度等;
4.1.5面谈合格后,总经理告知人事行政部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4.2录用流程
4.2.1录用者办理入职手续前,需向公司递交体包头市市级医院进行的肝功能和肺部体检报告一份。
4.2.2录用者报到时须带上个人证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职业等级证、特殊岗位需有从业资格证件及免冠近期1寸彩色照片两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维修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入职需提供原单位的《任职证明》。
4.2.3员工入职时应签订《员工试用期协议书》、部分岗位签订《担保书》。
4.2.4领取员工工牌;录考勤;领取工服。
4.2.5 人力资源部进行一天入厂培训,接受公司文化、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岗位相关知识等培训。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人力资源部送部门进行岗位培训。
4.2.6到岗参加上岗培训, 由部门负责安排,培训时间为七天;内容为岗位工作程序、岗位相关技能等。培训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部门工作;由总经办经理进行培训跟踪及督导工作。
4.2.7新员工入厂七天内为适应期,因其技能及其它因素被辞退或离职者,公司不予计发报酬及其它经济补偿。
4.2.8录用员工后,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建立新的人事档案,并将员工入职后的相关资料全部纳入档案中集中管理。
4.3转正流程
4.3.1试用期结束前一周,人力资源部将该员工入职时部门填写的《试用期员工考核表》发放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根据员工表现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填写完整后交人力资源部;
4.3.2试用合格者,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予以录用,合同期限为壹年;不合格者,用人部门可根据情况延长试用期(最多延长三个月)或退回人力资源部;
4.3.3人力资源部视被退回员工基本情况可调换岗位另行试用或予以辞退。
第二章 员工离职
第一条 离职类型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2.按劳动关系终止原因把离职类别分为:终止劳动合同、自动离职、辞职、辞退和开除。
2.1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的称为终止劳动合同;
2.2试用期满后员工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离职称为辞职;
2.3连续旷工三天或当月累计旷工一个星期以上称为自动离职;
2.4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公司工作安排的,公司提前通知其离职称为辞退;
2.5凡违法犯罪、职业道德缺失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即令其离职称为开除。
第二条 离职结算办法
1. 终止劳动合同
自接到人力资源部通知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工资等经济结算手续;
2. 辞职
2.1按规定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经批准离职前的工资照付。
2.2 30天内(试用期三天内)办完离职手续,具体时间由人力资源部与部门商定。从递交离职申请到公司批准离职之日必须服从公司之安排,否则按自动离职论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2.3人力资源部同用人部门根据离职员工岗位之需及时安排(招聘)人员跟班,在一个月内完成交接手续,经主管确认交接手续完毕后,签批辞职报告,办理离职手续。
3. 自动离职
不作任何结算。
4. 辞退
按正常手续办理离职结算。
5. 开除
不作任何结算。
第三条 离职结算程序
1.员工获得离职通知后,持厂牌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程序记录表》,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完成工作交接后;人力资源部确定出勤天数及补助项目。后报总经理批准到财务部结帐。
2.凡离职员工,自通知之日起二天内办完有关离厂手续,逾期不办或有意拖延时间者按自动放弃结算论处,不给予补办任何手续。
3.离职人员结算完毕后不准进入车间活动。
4.出纳及会计离职时,自辞职报告上交之日起,工资暂停发放,由审计部门先行查账,账目清楚且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5.业务人员离职须将客户电话、资料等上交部门主管。
第四章 劳动关系
第一条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公司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合同签订范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员工。
2.合同期限:一年期。
3.合同解除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试用期满后须提前30天),经部门主管/经理批准后,三日内到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
3.1.解雇: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公司可解雇该员工。
3.2.开除:如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制度,公司可予以开除。
3.3.解除合同: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公司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3.4.自然终止:在合同到期前十天,公司如通知员工不予续约,合同自到期之日起,自然终止。
4.违约赔偿
4.1.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提前离职的)员工,将其未结算工资及其他应付款项作为违约赔偿金。
4.2.对合同自然终止的员工,如不按时交接工作,故意拖延时间拟造成事实合同者,在合同到期之日均应勒令其离职。
4.3.对因严重违纪而开除的员工,公司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公司据实订立。
4.4.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须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不按规定日期办理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合同管理
5.1.行政部将各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及合同期限统计后,抄送一份由各部门经理/主管保存。对合同到期的员工各部门主管应提前二十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应在五日内告知行政部,由行政部审查后,决定该员工去留。并由行政部在合同到期前十日正式通知员工去留。
5.2.对拟与之续签合同的员工,行政部应及时办理新的劳动合同。
5.3.对不按上续程序办理员工考评的主管而造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应由该部门主管承担经济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5.4.《员工劳动合同》由行政部保管,不经主管批准,一律不予借阅。
第二条 人事档案管理
1.员工人事档案收集和保存员工的各类人事资料,属公司商业秘密,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阅览。
2.员工人事档案包括:①身份证复印件;②学历证复印件;③健康证明;④技术职称证复印件;⑤个人简历;⑥应聘登记表;⑦应聘程序记录表;⑧面试考试题;⑨试用期间考核表,调薪表等。
3.员工人事档案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管理。新员工办理完入厂手续后,开始建立该员工人事档案。
4.在职员工档案按部门或工号顺序排列,由人力资源科统一保管,副主管级以上员工档案由人事行政部保管。
5.员工离职后,人事档案连同离职申请(决定)和离职程序记录一同转为离职人员档案。
6.离职人员档案由人事行政部统一保存。
离职人员档案保存时间:
6.1主管级以上离职人员档案保存期为3年。
6.2辞职人员档案保存期为2年。
6.3解雇人员、自动离职人员、被开除人员档案保存期为1年半。
满保存期档案经呈报总经理批准后统一销毁。
7.查阅员工人事档案需办理查阅手续。
7.1查阅主管级以上级别(含副主管)员工人事档案,需经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审查后报总经理批准。
7.2查阅一般员工人事档案需经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批准。
7.3借阅员工人事档案时间不得超过1天。
第三条 保密制度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公司商业、技术资料的安全和人事资料的保密可靠,制订本制度。
1.公司档案资料分一般资料和保密资料两种,保密资料包括公司技术开发资料、市场资料、客户资料、供应商及供货资料、财务资料、人事资料,除此之外的资料为一般资料。
2.员工有义务和责任为公司保护一切保密资料的安全与保密,保证信息不外泄,资料不外流,具体规定如下:
2.1.未经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摘抄、复印任何保密资料,违者以违反工作纪律论;
2.2.收发、传递或经批准携带保密资料外出的,由经手人负责该资料的安全与保密,如发生泄密,以玩忽职守论;
2.3.掌握公司保密资料的员工,如经手人、保管人等,不允许在公司大范围内谈论所掌握的资料,更不允许对公司以外的无关人员,特别是公司竞争对手提及相关资料,如发生以上行为,将以泄密论处;
2.4.掌握公司保密资料,特别是技术及市场资料的员工,如与公司竞争对手勾结,窃取公司机密,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前来公司访问或服务的客户或其他外来人员,前台接待员给予对方办理来访登记手续后,电话通知受访人,由受访人引导方可进入公司办公区域。进入软件技术开发区域,还必须事先征得技术总监的批准。
员工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释义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书是处理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书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颁布的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因培训学习而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及竞业协议及其它基于岗位不一样而签订的各类协议或承诺书、职责书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拟订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
2、制订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3、办理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4、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5、检查指导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协助子公司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6、遇重大劳动争议,向上级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提议;
7、保管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二、子公司办公室:
1、办理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2、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3、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4、遇重大劳动争议,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提议;
5、保管本公司员工(公司负责人除外)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基本规范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文本管理
一、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统一使用集团公司正式颁布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特殊情景需使用别的劳动合同文本须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签订。不得擅自拟订或使用已废止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法拟订或修订,经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报请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正式颁布执行。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的确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经营、管理岗位,中高级销售、服务顾问和技师,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三年,;其他岗位人员为两年,第三次(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二、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原则上根据合同期限长短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
三、子公司依据上述原则根据本公司岗位设置、岗位重要性、人才市场供需等实际情景决定各岗位第一、二次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集团所有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条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字的,可委托公司负责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
第九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及员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压或代为保管应由员工自行保管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按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劳动合同书》及其相关文件:
一、建立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汇总表(电子档)。
二、《劳动合同书》的相关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培训协议;
2、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3、岗位职任书;
4、个人月度绩效考核表和工作本事评估表。
5、违约或违纪记录;
6、其他专项协议;
第十一条集团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集团内法人单位之间调动(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异动审批手续,无经济赔偿金,并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订立劳动合同作业规范:
一、订立劳动合同前需进行的准备工作
1、合同订立前,双方应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资料和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工作时光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新签约人员应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协商试用期限。公司应向拟签约员工告知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和与其工作有关的情景。
2、合同订立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负责对被录用员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房产证等)、年龄、住址、健康状况、学历证书、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相关资格证书、与原单位解约证明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景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重要岗位应要求员工供给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对供给资料不真实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3、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等其他条款,并约定,违约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职责。
①服务期是指公司对享受本公司供给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供给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职责。
②保守秘密或竞业限制是指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
二、合同填写规范:
1、签约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2、合同中空白之处资料的填写应贴合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一致后再填入相关资料。所填资料不得涂改。不得隐瞒或欺骗。
3、《劳动合同书》相关资料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晰,用词准确,对不用之处或空格应写无或用粗实线划去。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能够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及变更规范
一、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景进行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履约的基本情景,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规情景及时纠正并以书面方式记录,列入相关档案。
二、合同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资料、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持有的应随原合同一齐存档。
第四章劳动合同续签规范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将《劳动合同期满处置意见征询单》(附件三)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七条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了解员工本人及所在部门意向。
二、员工本人同意续签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结合员工工作部门意见及日常考核情景报呈分管领导和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续签的,办理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盖章签字。
四、公司负责人审批不再续签的,给予书面通知。
五、续签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