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函
规章制度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函(精选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规章制度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函5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规章制度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函(篇1)
1.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园领导班子的领导。
2.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为工会。
3.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为幼儿园正式在编人员。
4.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⑴在每五年一届的换届大会上,听取并讨论园长的任期目标报告;每年一次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让代表掌握园长任期目标的实施和幼教改革的进展情况。园内的重大措施出台前,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⑵评议监督园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并提出奖惩建议。
⑶审议通过规章、制度、考核细则以及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园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园长颁布实施。
5.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⑴协同党支部和各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职业道德和爱国主义教育。
⑵围绕全面推进和实施幼教改革目标,建设全市一流、全省有名的幼儿园,充分调动以保教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我园幼教改革,促进我园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⑶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⑷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整体素质。
⑸动员职工贯彻园内的各项决定和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园长工作目标的顺利实施。
⑹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会前、会后报告制,及时向园领导班子和上级工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会议信息,获得上级领导的支持与帮助。
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工会负责。
规章制度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函(篇2)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幼儿园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幼儿园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进幼儿园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和完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使各项工作达到规范、有序、优化的要求。
二、审议建议权:
听取讨论园长工作报告,对园长的工作报告、幼儿园的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教职工培训情况以及与幼儿园其它有关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幼儿园提出的园内教职工聘任制度或方案、奖惩制度、教职工工资分配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通过后,由园长颁布实施。
四、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福利事项。
五、民主评议监督权:
按照教育党委的安排,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每年进行民主评议党政领导干部。
六、教职工代表:
1、因我园教职工人数未超过23人,按《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幼儿园园建立的是全体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代会相同。(如教工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就要实施代表制,那么就要按程序进行代表的选举。1、代表的条件。
2、代表的产生一教研组为单位,有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3、代表人数不少于25人,按个教研组人员构成情况均衡分布。
4、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任期内有代表调离,应及时增补。
5、代表对选举组室的教职工负责。)
2、代表的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2)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愿意参加幼儿园的民主管理活动;
(3)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热心为教工办事,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5)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6)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3、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的权利: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大会的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
对幼儿园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闭会期间有工会组织参加对幼儿园有关工作的检查活动。
(2)代表的义务:
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参加民主管理大会活动,执行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协助做好群众的工作提升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4、代表的培训:
工会将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教育,并则重于民主管理的有关基础知识,不断提升教职工参政议政的素质。
七、组织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年为一届,按期换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教职工参加。
3、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的提议或经行政、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会议。
4、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方案需提前十天发给全体教职工。
5、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其中,凡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或方案的表决均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6、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方案,如需修改,必须提请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7、建立大会的提案制度:
大会设立有工会委员会委员组成的提案工作小组,受理提案的征集、处理和提案的落实。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提案表按时发给教职工,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由提案组决定,并告知全体教职工。
提案内容应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话题。
提案应有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并限于本园职权范围内。
提案处理和落实。
提案的审议是否审核合格:
提案登记。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不能立案的提案要向提案人做出解释。
提案落实。工会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提案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提案小组应在下一次大会上,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汇报。
(1)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大会选举产生。民主管理小组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对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建立重大改革举措向大会的预告制度。
(3)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评估制度。大会闭会时,由民主管理小组向全体教职工发放问卷表,对本次大会的质量进行测评,并做好数据的汇总,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提出整改意见。(附"教代会质量评估表")召开大会所需的经费,由幼儿园提供。
八、工作机构:
幼儿园工会委员会是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大会日常工作,并会同有关方面承担以下工作。
1、运用各种形式向教职工宣传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宣传教代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明确自己行使的权利。
2、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提出大会议程、议题的建议,做好大会各项准备工作。(组织民主选举教代会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发动教工广泛征集整理提案。
做好大会期间的组织工作。
组织教职工的培训,提高教职工参政议政的能力。
民主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大会闭幕期间,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以及遇突发重大事件时临时会议的召集。
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接受徐汇区教育工会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筹备阶段:(筹备会)
1、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幼儿园党政工调查研究,在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2、大会的中心议题必须围绕幼儿园教育教学的中心任务,针对幼儿园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来确定。每次大会要突出一两个中心议题。
3、备工作以工会委员会为主。
4、长负责起草工作报告以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和文件,于大会前十天交给教职工审阅。
5、教职工(代表)进行有关教代会知识培训。
6、始征集提案。
预备会议:
1、召开核心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民主管理工作小组的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大会的中心议题和会议的议程(草案)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1、 取大会筹备组关于大会的筹备工作情况报告。
3、报告参加大会的(代表)人数。
4、通过大会的议题及议程。
5、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
开幕式
1、宣布大会开幕,全体起立,奏国歌。
2、有关领导致词。
3、园长作工作报告,或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的修改补充情况加以说明。
4、工会作有关教代会工作报告,(工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小组分别向大会汇报上次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提案小组做提案征集情况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5、第一次大会结束,布置分组讨论事项。(讨论审议园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工会收集整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后,提交园长和有关部门做进一步的修改。做好会议记录。)
6、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修改和完善园长的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讨论通过有关问题的决议草案;
闭幕会
1、对有关工作报告及方案的调整作说明。
2、表决通过有关方案及相关的决议。
3、园长作补充发言。
4、闭会后,工会做好大会资料的归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上报党组织和区教育工会。
5、做好本次大会的质量评估工作。对大会的满意度进行教职工的调查问卷,工会进行统计、分析,并进行存档。
附则:
本制度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生效。
本制度中的条款若与有关上级文件或制度不符,以上级文件制度为准。
规章制度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函(篇3)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为加强教代会职能,体现民主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2、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把提案表分发给教职员工,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酝酿提案。在教代会前一个星期把提案汇总、分类。
3、要把教代会开成一个民主、团结、积极向上的大会,体现教职员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会,根据社会发展和学校实际确立中心议题,对中心议题广泛听取意见。
5、教代会中的提案,学校工会有权利、也有义务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落实,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中公布,对暂不能落实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职工说明实际情况。
6、教代会的程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必须经教代会通过。
规章制度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函(篇4)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它是中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 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 ,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总则
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一的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董事长,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代表
第五条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组织
职代会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有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召开职代会由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
职权
第十条 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议讨论企业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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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厂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需经厂长同意。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车间(分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车间(分厂)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六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规章制度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函(篇5)
为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条例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实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颁布。
2、教职工请假半天以内(不影响授课)由年级组、教研组及各处负责人批准,超过半天或虽不超过半天但影响授课者,须由组、处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干部备案,一天以上须报校长批准,组、处负责人请假须报校长批准,校长请假须经董事长批准。
3、教职工因事请假,一般应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半天以上(含半天)须写请假条。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发事件,事先无法请假者,应于事后补假,事后补假一律须经校长批准。
4、教职工因病请假,须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医院证明向组、处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无医院证明者按事假或旷工处理。组、处负责人收到病假证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处备案。
5、教职工因公请假,应持相关通知,经主管主任批准后向人事干部备案。
6、教师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影响上课者,组、处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教导处,共同研究代课或调课方案。
7、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者,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8、各组、处负责人及人事干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若有因私徇情,学校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