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制度管理规定
每个员工都是关心和在乎自己的休假福利的,那劳动法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是有多少天?员工是要怎么休?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带薪休假制度管理的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带薪休假制度管理规定【篇1】
第一条 为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进一步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集团总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年休假必须坚持尊重员工意愿、服从工作需要的原则,部门(单位)和员工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年休假安排,尽可能降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影响。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岗员工。
第四条 职责分工
1、人力资源部
1.1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1.2审定员工年休假假期;
1.3监督检查年休假实施情况;
1.4按规定审核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2、各部门(单位)
2.1按权限审批年休假申请;
2.2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员工年休假;;
2.3按规定保管各类原始凭证;
2.4传递年休假实施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假期管理
第五条 年休假时间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六条 累计工作时间从员工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员工已享受上一年的年休假,但在上一年年内又出现1-3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
5、新引进成熟型员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
6、其他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第八条 员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第九条 员工因工作年限增加而导致假期变化时,其本人应在假期变化前5个工作日提出假期调整的书面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三章 休假管理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工作年限,于每年一月份确定员工年休假假期,并传递至各部门(单位)。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结合员工意愿和工作实际,于每年二月底前制定年度员工年休假初步安排计划,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年休假。该计划需及时报备人力资源部。
第十二条 休假程序
1、申 请
1.1员工申请休年休假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填报《员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见附件),报审批人审批。
1.2员工申请年休假,原则上每次申请时间不少于3天,但不得在国庆、春节等法定休假时间较长的时间段往前或续后申请3天及以上的年休假。
1.3年休假假期为10天、15天的,原则上要求上半年、下半年各休约一半的假期。
2、审 批
2.1公司高层及中层正职的年休假申请由公司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审批。
2.2其他员工的年休假申请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
3、休 假
3.1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申请表应在休假前送考勤员。
3.2假期异动
3.2.1延长假期。职工因故确需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向审批人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延假,否则非经批准而休的时间视为旷工。
3.2.2缩短假期。除紧急、特殊情况外,部门(单位)一般不安排正在休假的员工参加日常工作,员工也不得缩短假期。
如公司因安全生产需要,要求员工回岗工作的,员工必须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回公司报到。如无特殊原因,逾期时间视为旷工。
3.3员工休假赴外地时,应主动将去向告知所在部门(单位),并在外出期间确保通讯畅通。
4、销 假
员工休假结束上岗后,需于返岗当日向审批人报到,并到考勤员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三条 《员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等各类原始凭证必须由员工本人签字,审批人和兼职考勤员应及时做好确认记录工作。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在员工休假前确定岗位工作替代人,
并督促休假员工及时做好必要的工作交接。
替代人员应严格履行好所替代员工的岗位职责,部门(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需加强对其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第十五条 年休假应在当年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完当年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未休假期可延至次年一季度休完,但以三天为限。
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或延期休假的,可视为加班,所在部门(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由员工本人签字、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人力资源部,作为计发加班工资的依据。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安排年休假而员工个人不愿意年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员工需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书面说明。
第四章 休假待遇
第十七条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对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作时间,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余部分应于次年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第十九条 员工自动放弃年休假的,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特殊情形
1、员工由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岗(职)的,其当年年休假实际假期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际假期=工作月数÷12×年休假时间(按四舍五入确定结果)。
未休时间应在办理正式离岗(职)手续前休完。
2、挂职锻炼人员的年休假(我们公司的特殊情况,一般单位估计没有,就不写了)。
3、员工参加公司组织休养的天数,应在年休假中扣除,但职业病疗养和奖励性的休养除外。
4、经公司同意由外单位借用员工的年休假由借用单位负责,员工本人需主动加强与借用单位的沟通,协调安排好年休假。
5、驻外机构员工的年休假由其结合本办法及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制定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考勤制度,建立健全动态的年休假管理台帐,妥善保管年休假申请表等相关原始凭证。各类原始凭证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故确需请事假、病假的,可以本人未休的年休假假期冲减。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6月份、11月份对员工年休假、病事假冲减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书面小结,该小结需分别于6月底、11月底前报送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应加强对各部门(单位)年休假组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与所在部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执行。
带薪休假制度管理规定【篇2】
可休年假
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未休年假
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带薪休假制度管理规定【篇3】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实施十多年了,但一些私营企业职工对“带薪年休假”依旧陌生,未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我国《劳动法》明确了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提出保障职工休假权利;20--年颁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也已做出明确规定。我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