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制定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精选7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制定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精选篇1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第x届__城市运动会志愿者队伍建设,规范志愿者言行,为赛会提供有特色、高水平的志愿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认真参加培训,主动参与日常志愿服务活动,牢记岗位服务要求,努力掌握服务知识和技能,加强体育锻炼,培养良好心态,为赛会志愿服务做好充分的身心准备。
第三条 服从工作岗位的安排和调配,服从所在团队的管理。
第四条 志愿者与工作人员之间、志愿者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鼓励、密切配合,体现出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
第五条 提前了解相关客户群的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在服务中避免冒犯相关禁忌。
第六条 对所有服务对象都要保持尊重、平等、热情的态度。
第七条 对于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应根据岗位要求事先做好思想准备,出现情况时能够及时、规范、合理地应对。
第八条 遵守志愿服务承诺书的相关承诺。
二、证件使用规范
第九条 服务期间严格按照证件的权限划分,在规定区域内通行。
第十条 不得私自涂改、伪造、变造和损毁工作证件。如证件丢失,应按照程序及时报告志愿者所属团队负责人。
第十一条 正确佩戴证件,佩戴时保持证件位置端正,不得遮挡证件。
第十二条 严禁出借及超范围使用证件。
三、岗前准备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注意适当休息,保证上岗时精力充沛。
第十四条 注意饮食卫生,上岗前严禁饮酒、避免食用有异味的食品。
第十五条 备齐必要物品,如制服、证件、腰包、水壶、通讯工具、工作资料、防暑药品等。
第十六条 熟悉岗位职责,牢记服务流程及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遵守上岗时间,往返途中遵守交通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四、仪容仪表规范
第十八条 仪容仪表整洁大方,化妆适度得体。
第十九条 着统一制服上岗,遵守着装规范,按要求佩带志愿者工作证等志愿者标识。
第二十条 面对他人,主动微笑示意。微笑是最好的名片,也是最好的沟通方式,优质服务从微笑开始。
第二十一条 站立时,不依靠,不叉腰,不合抱双臂,不手插裤兜。
第二十二条 行走时,抬头挺胸收腹,双臂自然摆动。多人行走时,应自然成队,避免影响车辆和他人通行。
第二十三条 坐时保持上身直立,双腿自然并拢,不抖动腿脚。不在公共场所席地而坐。
五、工作秩序规范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上岗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岗必须提前向有关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岗位分配在规定区域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严禁携带禁限物品或为他人夹带不明物品进入服务区。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吸烟或饮酒。不得在服务岗位上吃东西。
第二十八条 保持通讯工具畅通,遇到问题应按照规定流程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 换岗时,按照要求认真做好交接。
第三十条 除了工作需要外,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观看比赛。志愿者持票观赛时,不得穿志愿者制服。
第三十一条 不向服务对象索要签名、礼品或小费。
第三十二条 工作时间不能主动与服务对象合影。
第三十三条 工作时间不闲聊,不接打私人电话,不长时间看手机信息,不发无关信息,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上岗时把手机调至振动状态。
第三十四条 用餐时,注意节约,避免浪费。餐厅内不大声喧哗。保持用餐环境清洁,用餐完毕后主动清理垃圾。
第三十五条 举行升国旗、奏国歌仪式时,应起立、脱帽,身体转向旗杆方向肃立,并行注目礼。
第三十六条 在服务过程中遇到误解、无理要求或不公待遇时,应保持冷静和克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和部门反映。
六、指引交谈规范
第三十七条 介绍某人或给对方指示方向时,应掌心向上,四指并拢,大拇指张开,前臂自然上抬伸直,指向目标方向。指示方向时上体稍向前倾,面带微笑,目视目标方向并示意对方。
第三十八条 与他人握手时,应注视对方,不可把另一只手放在口袋中。
第三十九条 有人与自己主动说话,应微笑倾听,并积极回答。发现有人欲与自己谈话,可主动询问是否需要帮助。
第四十条 与他人交谈时,保持目光接触,认真倾听对方谈话。不宜长时间地凝视对方某部位或不停地上下打量对方。
第四十一条 谈话中遇有急事需要处理或需要离开,应向参加谈话的所有人打招呼,表示歉意。
第四十二条 熟练掌握岗位服务用语的规范外语表述,并学习运用多语种表达“您好、谢谢、请……”等礼貌用语。
第四十三条 对所有配合工作的服务对象都要说“谢谢”。
第四十四条 根据“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在服务过程中如遇到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自己不能解决的情况,不得向服务对象回答“不知道”或“这事不归我负责”等,要尽可能为服务对象联系相关人员或者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
第四十五条 及时接听工作电话。电话接通后应主动报出岗位和个人姓名:“您好,__(场馆)志愿者__×”。如果接听较迟,应在接通后先表示歉意。
第四十六条 准确理解对方的来电意图,重要的电话内容应及时记录或汇报。
第四十七条 接打电话时不得影响现场秩序,不宜旁若无人地大声呼叫。
七、会议行为规范
第四十八条 准时参加会议或培训。
第四十九条 参加会议或培训时不得私自交谈、看书看报、吃东西等。
第五十条 参加会议或培训时应把手机关闭或调整到振动状态,不得在会场内接打电话。
第五十一条 参加会议或培训时不得擅自离开会场,因故需提前或长时间离开会场,应向会议组织者说明情况。
第五十二条 参加会议时,如实反映工作情况和有关问题,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十三条 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和培训笔记。
八、扶残助残规范
第五十四条 在服务残疾人时,坚持平等、尊重、真诚的原则,提供热情、细致、规范的服务。
第五十五条 按照“一看、二问、三听、四助”的步骤,在征得残疾人同意后,再提供帮助。如果志愿者的帮助意图不被对方接受,不要执意坚持。
第五十六条 如没有得到明确的指令,不要触摸残疾人的轮椅和器具等。
第五十七条 与坐轮椅的朋友交谈,如时间过长,最好采用蹲姿或者坐下,与交谈对象尽量保持目光平视。
第五十八条 不要倚靠肢体障碍人士的轮椅或者其他辅助设备。
第五十九条 帮助失去双臂的残疾人就餐,只需帮助布菜、询问需要,除非得到对方许可,否则不要直接喂饭。
第六十条 与架双拐的肢残朋友同行,不要冒然伸手搀扶。与架单拐杖的残疾人上下楼梯,陪伴在其不架拐杖一侧,如没有扶手,志愿者可在旁边,用小臂作为其支撑。
第六十一条 接待视力残疾人时,应主动打招呼自我介绍。当离开时,要明确告知所交谈的视力残疾人。遇到两名以上视力残疾人,要和每一位都打招呼和告别。为视力残疾人指示方位,要清楚准确,用 “前、后、 左、右”的词语明确告知。
第六十二条 服务视力残疾人就餐,应采取反问方式,询问对方忌讳吃什么。
第六十三条 与聋哑人交流时,目光要注视对方,使用简短的句子, 口形清楚。如果对方使用手语翻译,也要尽量面对谈话对象,不要只对手语翻译讲话。如看不懂手语,可用书面方式交流。
九、应急处置规范
第六十四条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自身安全。
第六十五条 提高警惕,加强监控,发现隐患时及时报告。
第六十六条 熟知场馆管理规定和所在业务口、岗位的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
第六十七条 面对危及安全或破坏工作秩序的情况,要积极应对,按照规范的应急流程果断处置,同时迅速通知团队相关负责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周边其他工作人员求助。
第六十八条 面对态度粗暴或情绪激动的服务对象,要保持文明、礼貌、冷静、克制的态度,切忌与服务对象发生语言争执和肢体接触。
第六十九条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维持正常的秩序,努力避免扩大事态,并有意识地保留、保护证据。
十、接受媒体采访规范
第七十条 增强保密意识,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七十一条 学习了解第x届__城市运动会志愿者工作基本情况和所服务场馆、服务领域情况,做好接受媒体采访准备。
第七十二条 针对媒体采访需求,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接受或拒绝采访。如拒绝,需要礼貌地说明原因,如“对不起,我正在工作,不方便接受采访”等。
第七十三条 礼貌对待媒体,接受采访前,了解记者身份及采访需求。
第七十四条 接受采访时需维护志愿者整体形象,展示志愿者的风采。
第七十五条 提供给媒体的信息和内容要客观、准确。
第七十六条 采访过程中,对于不了解、不便于回答、与志愿者工作无关的问题可以礼貌地拒绝回答。
第七十七条 工作时间不宜接受正式采访,如确有需要,经请示志愿者所在业务口负责人同意并安排替岗人员后,方可接受采访。
第七十八条 采访结束后及时将采访情况向志愿者业务口负责人反馈。
十一、公共设施及物资使用规范
第七十九条 爱护公共设施和办公设备,合理操作使用。
第八十条 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及相关物资,不铺张浪费。
十二、其他
第八十一条 遵守所服务场馆、服务领域对志愿者的其他相关规定。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精选篇2
为了更好的促进农学院团委青年志愿者团队的工作,为进一步实现青年志愿者团队内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完善青年志愿者团队内部管理制度,调动我们青年志愿者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青年志愿者团队工作的协调统一,对志愿者在农学院团委青年志愿者团队期间所做的工作及工作中的表现,以考核的方式加以全面反映与鉴定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有能力考核和行为表现两部分组成,各占总考核的50℅。
第一部分:能力考核
该部分满分100分,志愿者团团长由农学院团委书记、副书记综合考核;志愿者团副团长考核由农学院副书记、团长综合考评;青年志愿者考核由各活动相应负责人考评(例如:10级志愿者协助农学院团委学生会体育部举办运动会,该负责人为体育部部长和负责该志愿者所在班级的副团长)。
第二部分:行为表现考核(由各副团长负责)
一、该部分没有满分,底分50,采用优加劣扣法。
二、平时活动及会议:
1、任务考勤:各支团负责的任务,未按期完成的,该支团副团长扣3分,成员扣1分(有困难按期完成的,副团长应该提前向团长说明情况)。
2、纪律:在会议期间大声喧哗、吃零食、打闹、接听电话、手机铃声响起或者其他影响会议正常进行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扣1-3分/次。活动中出现违纪、不服从管理等行为者扣6分以上,严重者可以取消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三、干部例会考勤,无故缺席一次扣3分,迟到1分,学年累计三次及三次以上的取消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请假不扣分,但是必须提前三个小时提出;副团长向团长请假,青年志愿者向相关副团长请假)
四、活动考核
凡农学院团委学生大型活动需要志愿者协作完成的,由团长统一安排,再由团长向青副团长下达任务。
1、活动中,志愿者积极协助活动相应负责人圆满完成活动任务,参与志愿者可以加2分。
2、活动中由于志愿者原因导致该支团无法协调展开工作以至活动出现失误,主要责任人扣5-7分,其余志愿者扣1-2分;造成极坏影响者,取消相关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甚至取消其农学院团委志愿者身份的资格。
3、对于临时活动,由青年志愿者团团长安排调度。对于临时任务,积极服从安排且圆满完成者加1-3分。不服从调度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扣3-5分,特别严重的,可以取消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甚至取消其农学院团委志愿者身份的资格。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精选篇3
社区志愿者积分奖励制度(试行)
第一条社区志愿者积分奖励是志愿者激励制度的内容之一,是志愿者最直接的奖励内容,凡在海林市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备案并在海林志愿服务平台发布的志愿服务活动都能获得相应的积分。
第二条海林志愿服务平台是储存志愿者身份信息、志愿服务备案记录和积分查询的平台。
第三条志愿者积分等同于时间符号(小时等于积分),通过数据的方式储存在海林志愿服务平台。
第四条志愿者需登录海林志愿服务平台,注册个人志愿服务账号,加入某个志愿服务团队。账号可储存志愿者身份信息、志愿服务备案记录和积分查询等。
第五条志愿者积分可用于兑换相应奖励,每次须按照积分兑换规则进行兑换。
第六条志愿者积分来源主要有两种途径,志愿服务时长和推荐志愿者注册的积分。
第七条志愿服务时长以小时为单位计,每次志愿活动最长为小时,活动时长可累加。
第八条每次志愿服务活动都要由活动发布者进行评价,如某志愿者在当次志愿服务过程当中未按要求行动或导致投诉,此次活动时长为零。
第九条推荐他人注册志愿者也可获得积分,每成功推荐一位志愿者注册积分为分。
第十条积分每季度兑换一次,兑换后积分相应扣减,服务时长保留。同一志愿者,每季度只能兑换一次。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礼遇与积分兑换任选其一,不能同时享受。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精选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基金会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并保障基金会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登记,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并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志愿者由基金会办公室进行管理。为志愿者登记、培训、管理、考核、表彰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二章登记
第四条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认同基金会的宗旨与理念;
2.热爱北京化工大学,热心教育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3.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能力和身体素质;
4.积极乐观,认真负责,团队合作意识强;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凡符合基金会志愿者申请条件者,通过以下三个步骤登记确认。
1.申请
申请者可直接到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报名表》。
2.认定
基金会根据部门和活动的需求,结合申请者的资料综合确定面试名单经基金会相关负责人通知并进行商谈,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为基金会志愿者。
3.根据活动需要和自身愿望,基金会志愿者须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条基金会志愿者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1.参加基金会为志愿者组织的相关培训;
2.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4.请求基金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5.对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基金会志愿者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2.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3.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
4.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
其他受保护的信息;
5.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6.杜绝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和学校以及基金会规章的活动或行为;
7.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志愿服务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对象
志愿者服务于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九条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范围
1.基金会开展的以促进北京化工大学的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校园建设、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活动;
2.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开展的其他特定活动。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志愿服务日常管理
1.志愿者面试通过后,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志愿者进行工作安排及指导;
2.基金会相关人员负责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理念、志愿服务相关技等方面的培训,并向志愿者骨干提供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期间,志愿者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着装;
4.志愿者服务时间及服务内容由服务对象或相关负责人提供和认定;
5.基金会定期对志愿者的工作进行评估与调查,收集志愿者对基金会或项目组织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以利于志愿者更好地改进工作;
6.如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对基金会志愿者造成损害,基金会应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7.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基金会应责成其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8.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因其个人行为对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终止志愿服务约定并取消其基金会志愿者身份的措施。
第五章激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基金会将根据志愿者的表现和业绩,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并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第十二条结合志愿者的需要,基金会将根据志愿者的实际表现为其提供志愿服务鉴定表等鉴定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精选篇5
第一章总则
一、为促进和规范服务中心志愿者(义工)(以下简称志愿者)的各项工作,全面推进社区义工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中心志愿者服务的宗旨是通过志愿者服务的形式,发挥志愿者的爱心、才能与社会责任感,为中心辖区乃至整个社会创造一种“守望相助”的氛围。
三、国际社会关于志愿者的定义:“志愿者(VOLUNTEERS)”一般是指基于某种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感而从事公益事业的人及人群。本制度所指志愿者指身心健康,不受私人利益或强制外力驱使,在职业之外自愿为社会、社区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同时获得自我提升、自我实现的人。
四、中心为志愿者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对志愿者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加强志愿者工作的机制建设,不断完善中心志愿者服务体系。
第二章招募与注册
五、招募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10周岁以上;
2、自愿从事志愿者服务,遵纪守法;
3、符合志愿者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5、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招募工作应坚持公开招募、志愿报名、实名注册的基本原则。
七、招募方式:
1、网上下载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注册。
2、前往中心现场注册。
八、注册:
1、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填写书面或电子档注册登记表。
2、志愿者服务队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后,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精选篇6
总则
第一条
家长志愿者是一支由宋村中学学生家长组成的.队伍,旨在对宋村中学组织的各类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为广大学生的成长发展提供帮助的志愿队伍。
第二条
本服务队的管理部门是宋村中学团委,同时接受学校政教处和校长室的业务指导及监督。
第三条
本服务队的宗旨: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及成长需求,组织和指导学校各类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了解家长教育困惑,围绕孩子成长主题开展各类活动;促进家庭亲子关系培育,为学生树立良好的学习榜样。
第四条
为宋村中学组织的大型活动或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五条
以本服务队为载体,开展亲子成长系列活动和家庭教育系列活动。
第六条
由学校团委活动部统筹安排,建立志愿者服务站,为参与中心培训及活动的学员及家长们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为青少年学生树立良好的公民意识和学习生活态度提供帮助。
队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志愿者章程并热心志愿者公益活动的家长,经自愿报名及学校团委审核通过后可成为本志愿者队员。
第九条志愿者队员根据相关的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队员在志愿服务中应主动维护服务队名誉,不得以服务队名义擅自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服务队将表彰和奖励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队员,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队员予以警告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服务队队员一律平等的享有和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服务队队员在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条
服务队队员可享有以下权利:
1、对本服务队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2、有权参加本服务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优先参加本服务队组织的学习、培训的权利;
3、提出困惑和问题,由服务队安排讨论及解决;
4、向服务队推荐队员;
5、有退出服务队的自由。(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服务队队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服务队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自觉履行志愿服务的职责,积极参加服务队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服务队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宣传服务队宗旨,维护服务队声誉,扩大服务队影响;
4、关心服务队工作,主动向服务队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5、发扬“奉献、友爱、互动、进步”的精神,关心社会、关心他人。
组织
第十六条
服务队实行队长负责制,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组长4名,负责服务队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服务队下设四个小组,包括:活动组、调研组、宣传组和服务组。每小组设组长1名,各组均有固定的组员和岗位分工。
第十九条
服务队各管理岗位任期为1年,统一由学校团委的相关工作人员招募及管理,由团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委任。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精选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境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境内志愿者到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在境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__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