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约谈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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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需要使用通知的场合越来越多,通知的功能多,种类多,写法彼此有较大的区别。相信许多人会觉得通知很难写吧,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约谈通知书,方便大家学习。

税务约谈的通知书

税约号:

经纳税评估,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涉税疑点:

请你(单位)对相关纳税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纳税情况报告表》,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节假日顺延)内,到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具体时间,请你(单位)提前联系。如逾期未联系或未届时赴约,将会给你(单位)带来一定的.麻烦。特此通知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公章)

20______年___月___日

税务约谈通知书填写说明

1、本文书根据《纳税评估采用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

2、文号填写要求:

(1)“ ① 地税 ② ”:①填写局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②填写所级税务机关代字,如:“厂桥税务所”填写“厂桥”,“评估科”填写“评”(评估科对纳税人下达《税务约谈通知书》需盖局章);

(2)“_________”: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4)“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3、本通知书直接送达纳税人时,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如需要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应同时发出《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

5、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被约谈单位;一份由约谈实施单位按规定归入评估档案;

6、特殊情况下,如本通知书不能准确表达税务机关意图的,可对通知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约谈”的法律性质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二者的根本区别表现在:

(一)是否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即行政机关是否有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目的。

(二)是否能够产生法律效果,即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约谈是行政主体希望达到一定行政目的而实施的行政行为,是由行政约谈双方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约谈后双方达成合意形成《整改意见》,即引起行政法律行为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整改意见》的内容是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

另外,行政约谈需要严格的程序来限制,其启动主体、启动条件、实施程序、后续程序都应有严格的规定。

因此,行政约谈更符合行政法律行为的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法律行为又区分为型式化和未型式化两种,型式化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产生和发展过程中逐渐类型化,并得到法律认可二而制度化,未型式化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为适应社会管理的需要而实施的未经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的总称。

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自由裁量性、未经法定性、向型式化行政行为的过渡性和现实适应性的特征。

因此,如果将行政约谈界定为行政法律行为,则定性为未型式化行政行为更为合适。

特别是,单一的传统行政行为不能满足行政行为的预期目的,行政约谈的现实适应性、方式新颖性、行为灵活性及柔和性受到行政机关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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