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考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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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当老师?原因过于真实 说起教师这个职业,有人说工作累、压力大、评职称难、编制难落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师资格考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教师资格模拟试题答案
1.某教师在教学《奥斯维辛没有什么新闻》一课时,涉及到新闻的特点,下列不合适的是( )。
A.时效性 B.客观性 C.准确性 D.真实性
1.【答案】B。解析:新闻,又称“消息”,新闻的特点是立场、观点鲜明,内容真实、具体,反应迅速,语言简明准确。概括的说,即三性,分别为时效性、准确性、真实性。故本题选择B项。
2.某教材在王羲之《兰亭集序》一文下有相关注释,这些文字属于语文教材的哪一个系统?( )
A.练习系统 B.知识系统 C.助读系统 D.选文系统
2.【答案】C。解析:助读系统是指为帮助学生阅读课文,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读能力而设计的一些列材料。按照内容分,助读系统分为五类:①注释类,包括注释、作者简介、选文出处、课文背景介绍等;②提示类,包括单元提示、预习提示、助读提示等;③评点类,包括旁批、总批、题解等;④目标类,包括学习重点、难点,教材分配表等;⑤图像类,包括插图、图标、多媒体课件等。本题中的批注属于这一系统。故本题选择C项。
3.教师在学习《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后,对“选修课程”的相关内容发表一些看法,下列观点不正确的是( )。
A.修课的内容和实施方式,可以是多方面内容的综合
B.选修课程只关注课本内容即可
C.有的选修课,其内容实践性很强,可以到生活实践中学习,理论与实践相联系
D.选修课程,要根据本校的课程资源和学生的需求,按照课程目标,逐步加以建设
3.【答案】B。解析:选修课程如“新闻与传记”、“语言文字应用”、“文化论著研读”系列课程的学习,应引导学生关注国内外重大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注意观察生活中出现的各种语言文字现象,思考从现实中提取出来的文化问题,积极参与本地区文化建设。故本题选择B项。
4.学习校本课程“名人名言”时,学生梳理下列三条名人名言,下列梳理出的答案,正确的是( )。
(1)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
(2)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
(3)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A.杜甫 司马迁 陆游 B.欧阳修 司马光 陆游
C.杜甫 司马光 黄庭坚 D.欧阳修 司马迁 黄庭坚
4.【答案】B。解析:(1)欧阳修。来自欧阳修的《伶官传序》(2)司马光。来自司马光的《训俭示康》(3)陆游。来源于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故本题选择B项。
5.“梅”在严寒中最先开放,然后引出烂漫百花散出的芳香,因此梅花与菊花一样,受到了诗人的敬仰与赞颂。某教师引导学生梳理含有“梅”意象的诗词,下列不适合的是( )。
A.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
B.零落成泥碾作尘,只有香如故。
C.梅须逊雪三分白,雪却输梅一段香。
D.待到秋来九月八,我花开后百花杀。
5.【答案】D。解析:D项是黄巢《不第后赋菊》,诗歌大意为:等到秋天九月重阳节来临的时候,菊花盛开以后别的花就凋零了。盛开的菊花璀璨夺目,阵阵香气弥漫长安,满城均沐浴在芳香的菊意中,遍地都是金黄如铠甲般的菊花。故本题选择D项。
《综合素质》知识考点
1.学生是发展的人
第一,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因为学生的身心发展有规律,所以教师要遵循相关的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如顺序性要求循序渐进、阶段性要求分阶段进行教育、不平衡性要求抓关键期、个别差异性要求因材施教等。同时也要求教师能够认识到学生发展有一个过程,学生是在不断进步中发展起来的。
第二,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要求教师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肯定学生的进步,相信学生能够进步;反面例子为否认、怀疑学生的进步,放弃后进生。要求教师为学生发掘潜能创造条件和机会。
第三,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学生处于发展过程中容易犯错,所以要求教师要正视学生的错误、宽容学生的错误,并正确引导,即进行容错教育;反面例子为斥责学生的过错。
2.学生是独特的人
第一,学生是完整的人。学生既有优点又有缺点,是学习、娱乐多种角色为一体,教师不可将学生视为考试的工具和知识的容器。要求教师不仅将学生视为肩负学习任务的人,也看做知情结合有血有肉的孩子,不可“去人性化”看待学生。
第二,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每个学生自身有独特性,要求教师要发现闪光点、因材施教、鼓励学生的兴趣特长;反面例子为教师同一标准化评价学生、扼杀学生的特长。
第三,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可用成人的标准去要求学生,要从学生的角度考虑问题,教师应学会耐心倾听、换位思考。
3.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第一,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不依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学生不是橡皮泥,教师不可随意按捏。学生有主观能动性,有自觉性、自主性和创造性,教师应给学生更多的空间和机会而非强制要求。
第二,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要发挥主导作用,鼓励学生参与课堂,尊重学生意见并且多采取启发式教学;反面例子:教师灌输、填鸭式教育。
第三,学生是责权的主体。学生享有权利,且承担义务和责任,所以教师不应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
总结:学生观识记口诀:“两独一发”,“发展的人能(潜能)旅(规律)程(发展过程中)”,“完整独特差异大”,“客观存在,学责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 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
第十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 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六条 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九条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本法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