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事故的危害有哪些
交通事故是车辆驾驶人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安全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请遵守交通规则,不要让自己的亲人为你哭泣。下面一起来看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安全事故的危害,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交通安全事故的危害
1、交通事故面临三大责任:
(1)行政责任
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将要面临警告、罚款、暂扣、拘留等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
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构成因果关系的,对于损害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一次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或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对于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存在上述后果之一的,即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第133条规定,将面临3—7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2、交通事故对受害人家庭的危害
(1)对致伤人员家庭的危害
交通事故致人损伤后,伤者在医治过程中,丧失了工作、学习的机会,打乱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分散了家人的精力和时间,甚至会延误其升学、升职、就业等机会。最终的赔偿也只是对伤者直接损失的补偿,无法弥补其他方面的间接危害。
(2)对致残人员家庭的危害
交通事故致人残疾后,随着危害程度的加重,受害人变残,个人的美好前景得以丧失,直至丧失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严重者导致死亡。交通事故在给受害人个体带来痛苦的同时,也给其家人带来麻烦与痛苦,使家庭医疗费用支出额外增加、家庭日常开支增大,使受害人的家庭失去劳动力、失去经济收入来源,使受害人家庭变得残缺不全等。
(3)对死亡人员家庭的危害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使得原本完整的家庭瞬间残缺,失去父母的孩子从此得不到应有的爱护,失去亲人的痛苦和阴影,将伴随着他们一起成长,难以愈合的创伤有可能影响或改变他们的将来;失去子女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使得一生的付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晚年丧子、中年丧妻”对于传统的中国人来说莫不是最大的灾难。
3、交通事故对社会的危害
无论是引起人的伤亡还是物的损坏,都将会对社会资源造成浪费。对于在事故中受伤的及死亡的人员和受到损坏的财产而言,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就不会引起人的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些在事故中受伤及死亡的人员受到损坏的财产,就可以继续为社会发挥效益;与此同时,交通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事故,医院组织医务力量抢救伤者,消防参与救援等等需要增加社会成本,事故现场导致交通受阻或中断也会对国民的生产和生活产生影响。
交通安全常识
1 、认真学习交通安全常识,自觉遵守交通秩序;
2 、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走证马线.’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
3 、不闯红灯、不乱穿道路、不在道路上嬉闹玩耍,不越护栏、.不追车扒车、不抛物击车;
4 、排队乘车、不向窗外乱扔东西,从右侧下车,不乘坐带病车、超载车和农用车;
5 、骑车靠右,不逆行、不双手离把、不互相追逐、不扶身并行;不突然猛拐;
6 、遇交通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遇交通事故主动报警;
7、主动宣传交通安全法规,积极参加交通安全社会公益活动。
一、行走须知
1、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要靠路边行走;
2、行人不准在车行道 上追逐、猛跑,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猛拐横穿;
3、不准在道 路上扒车、追车,不准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4、不准在公路上玩耍、嬉闹;作文
5、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二、乘车须知
1、不准在道路中间招呼车辆;
2、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3、乘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在车内吃东西;
4、不强行上下车,做到先下后上,候车要排队,按秩序上车;下车后要等车辆开走后再行走,如要穿越马路,一定要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穿行;
5、不乘坐超载车辆,不乘坐无载客许可证、运动证的车辆;
三、骑车须知
1、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
2、拐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拐弯;
3、不准双手离把,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4、不准车辆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5、要经常检查车子性能,响铃、刹车或其他部件有问题时不能骑车,应及时修理;
6、不准撑伞骑车,不准骑车带人;
7、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车;
交通安全事故分类有哪些
1、道路交通事故按责任对象分类
按照事故主要责任对象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可分为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行人事故、乘车人事故。如果双方负同等责任,则按相对交通强者一方定事故。
(1)机动车事故。机动车事故又可分为:汽车事故、摩托车事故、电车事故、拖拉机事故、汽车列车事故、专用机械事故、农用运输车事故等,是指在事故中,当事方为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对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相对而言被视为强者。
(2)非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又可分为:人力车事故、畜力车事故、自行车事故等,是指在事故中,当事方为非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事故。在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中,非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应视为非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驶,非机动车相对而言被视为强者。
(3)行人事故,是指行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
(4)乘车人事故,是指乘车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按后果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道路交通事故可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4种:
a、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100元的事故。
b、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下的事故。
c、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30000~60000元;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首长、外宾、著名人士的安全,政治影响很坏的事故。
d、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3人或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折款在60000元以上的事故。
重伤,主要是指下列情况: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
(3)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具体重伤的确定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轻伤指表皮挫裂、皮下溢血、轻度脑震荡等情况,具体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执行。财产损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这里的事故处理是指对事故责任者的刑事或行政处罚、损害赔偿和收取事故处理费。
3、道路交通事故按事故原因分类
可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类来分:
(1)主观原因类,是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因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它可分为: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不当三类。
a、违反规定,是指当事人出于思想方面的原因,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驶或行走,致使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紊乱,发生事故。如酒后开车、非驾驶员开车、倒向行驶、争道抢行、故意不让、违章超车、违章装载、非机动车走快车道、行人不走人行道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b、疏忽大意,是指当事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的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的失误。如心理烦恼、情绪急躁、身体疲劳都可能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出考虑不周、措施不及时或措施不当;也有的当事人凭主观想象判断事物,或过高地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引起行为不当而造成事故。
c、操作不当,是指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生疏,经验不足,对车辆、道路路况不熟悉,遇到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如有的机动车驾驶员制动时误踩加速踏板和有的骑自行车人遇到紧急情况不能停车而造成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