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状告母校撤销学位终审胜诉是真的吗?具体是怎么回事?
此前,广州某重点大学博士生阿伟(化名)在毕业两年后,被母校撤销了博士学位,原因是阿伟在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4篇学术论文的核心内容都是翻译或者抄袭其它文献。因不服母校的决定,阿伟告上法院讨说法。一审法院确认学校作出撤销阿伟博士学位的决定程序违法。
阿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后,判决撤销学校已作出的撤销阿伟博士学位的决定,二审法院指出,学校撤销阿伟博士学位事实尚未查清,程序严重违法,为此应予撤销,但鉴于该男博士有学术论文抄袭行为,学校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2010年,32岁的阿伟开始在广州某重点大学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专业为计算机应用技术。2013年12月,阿伟顺利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不料,在阿伟毕业两年多后,学校先后收到广东省教育厅转来的检举揭发阿伟发表的博士论文存在抄袭行为的信访文件,以及多份举报阿伟及其导师合作发表的论文存在抄袭行为的电子邮件。
学校展开调查后,形成关于阿伟论文抄袭的说明。依据该说明称,通过一个多月时间的调查核实,经学院学位委员再次讨论并得出总体结论,即阿伟列为博士论文主要成果的4篇论文的核心内容都是翻译或者抄袭自其它文献。
2016年6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经与会委员讨论,决定撤销阿伟的博士学位。2016年7月,学校作出《关于撤销阿伟博士学位的决定》。该决定作出三日后,送达给了阿伟,之后学校还通过邮件告知阿伟有申诉的权利。
2016年8月,阿伟提出申诉,对撤销博士学位的处理结果表示异议。2016年9月,校外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认同对阿伟的处理意见。2016年10月,学校作出《关于阿伟博士学位申诉的回复》,决定维持学校的处理结果。
对于学校作出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阿伟不服,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学校作出的关于撤销其博士学位决定的文件。阿伟认为,学校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决定存在严重错误。“我的博士学位论文不存在抄袭”,阿伟指出,涉案部分学术论文实质上与其博士学位论文正文内容没有关系,更不属于其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成果。
面对控诉,学校反驳称,其作出撤销阿伟博士学位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学校称,涉案翻译或抄袭的论文是阿伟博士论文的组成部分和主要成果,在4篇“问题”论文中,3篇被列为阿伟博士论文的主要成果,相当于阿伟博士学位论文的第四章和第一章,这些都有证据予以佐证。
二审法院指出,学校自始至终没有程序意识,没有当事人权利保护意识,没有让阿伟参与任何程序,完全将阿伟排除在外,这种程序重大违法行为不是其后申诉程序可以弥补。为此,判决撤销学校作出的关于撤销阿伟博士学位的决定。鉴于阿伟有学术论文抄袭行为,学校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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