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政府出台新政限制民办学校收费是真的吗?具体是怎么回事?
近日,青岛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将多措并举激励民办教育发展。对此,青岛市教育局给出了部分解读。
作为全山东省民办学校最多的地区,青岛市此次发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必将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更多机遇。
此前对于民办学校的地位与待遇问题上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而此次意见中明确: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此番规定也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在招生范围、民办教育的专业、课程、师资,甚至是教材使用方面,此次《意见》均给予了一定保障,也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此次青岛出台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的一条重要标准即对民办学校分类进行明确。《意见》指出,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法依规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市教育局会同市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这也就意味着,在2022年新学期前,三年后,青岛市民办学校要对非营利性学校与营利学校做出划分,具体划分结束后,民办学校收费也将根据民办学校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变化。
按照新规,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及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所在区(市)政府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对于民办学校的费用政府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合理调控,从而保障各方,特别是市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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