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孝道”的当代拷问-高中作文1200字
何为“孝道”的当代拷问
近十多年来,政府建立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以应对我国社会养老问题,社会上一些救助老人的慈善机构以及市场化的养老院等设施的涌现,都是伴随人口老龄化和“空巢老人”大量出现应运而生的。今年6月13日,由全国妇联老龄工作协调办、全国老龄办、全国心系系列活动组委会共同发布“新二十四孝行动标准”,进一步引起了人们对“养老”问题的关注。
“孝道”重点是养老吗
“新二十四孝行动标准”,提出了一个关于“孝道”的问题,赞成者认为它体现了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反对者则认为,这是政府在推卸责任。
从世界文明这个大范围来看,中华文化的最大特点就是重视家庭生活,讲求伦理道德。所以,中国古代从三皇五帝开始,就是以家族为单元而建立起来的宗法氏族社会。起码从周朝开始,已明确提出了“家天下”的概念。“家天下”最重要的内容是重视“孝道”。古人说“百行孝为先”,提倡“孝道”,与养老有密切关系。中国古代由于重视家庭生活,所以,养老育幼的责任都由家庭承担。古代的政府并不承担多少养老的责任,它只需按照儒家的伦理道德来提倡“孝道”就可以了。但在古人的观念中,所谓“孝”,不仅是一个养老的问题,即不仅是一个供养年迈的父母吃穿的问题,更要关心他们的精神生活和感情需求。所以,“谨身节用,以养父母”,仅是孝的一个方面,孝还有其他内容。如古人说“三不孝”,其中之一是“家贫亲老而不为仕禄”,这里所谓的“仕禄”,在古代是指谋求做官领取俸禄。在今天,就是指青壮年人应当外出努力工作以养父母。可以说,青壮年人外出工作就是孝敬父母的一种表现,但它又引出“空巢老人”无人关照的问题。“三不孝”的另一内容,是指儿女对父母慈爱恭敬,但若父母犯了过错,却不去纠正,就会陷父母于“不义”,使父母在社会上落一个“坏名声”,这也是不孝的表现。所以,单纯的“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三不孝”中以“无后为大”,即不愿意养育后代,是最大的不孝。可见,古人所谓的“孝”,不仅要给父母衣食温饱,更重要的是要让父母生活得有尊严,要使他们在感情和精神上得到快乐和安慰。
提倡“孝道”是复兴封建道德吗
提倡“孝道”,不仅是为了解决养老和解决“空巢老人”的生活问题,对行孝者本身也有益处。古人认为,孝“始于事亲”,“终于立身”。“孝”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孝”能使一个人养成良好的心性,“爱亲者,不敢恶于人;敬亲者,不敢慢于人。爱敬尽于事亲”。一个人,爱自己的父母,对别人的父母就不会有厌恶之情;一个人,敬重自己的父母,也会对别人的父母有敬重之心。这就是孟子所说的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对于一个人培养美好的品德至关重要,“不爱其亲而爱他人者,谓之悖德;不敬其亲而敬他人者,谓之悖礼”。所以,一个孝敬父母的人,才会真正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才会有事业心,才会用他的行为感动别人,这个社会才会变得美好。说到底,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对“孝道”的提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更离不开对“孝道”的提倡。
孝敬父母,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它却关乎社会风尚和政治的安定,所以古人认为,只要大力提倡“孝道”,就可做到“其教不肃而成,其政不严而治”。因此,古代很早就有《孝经》这本专门论述“孝道”的书。汉代就曾把“孝”作为治天下最根本的要义。汉代选举官员,有两个标准,就是“孝”和“廉”。当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居家孝敬父母,为人清廉不贪。而“孝”又居其首。西汉的皇帝谥号前都冠以“孝”字,也是对“孝道”的大力提倡。清代的康熙皇帝干脆将《孝经》列为儒家“六经”之一,使其成为士子科举应试的必读书,都充分体现了对“孝道”的极度重视。
由此可见,“孝”是中华文明的一大特点,也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之一,它与所谓的封建道德没有任何关系。“孝道”是人类过去、现在和未来都需要提倡的一种美德。今天,我们致力于现代化建设,决非只追求物质生活的进步,现代化更应包括人们精神生活的提升,更应注重精神文明建设。而对“孝道”的提倡,无疑应是当下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孝需要有具体的行动规定吗
2012年6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中新增一条“常回家看看”,引起巨大关注和争论。在我看来,“常回家看看”这一条,对保障老年人权益来说,不是法,不过是提醒常年在外工作和生活的晚辈多关心自己家中的老人,这或可在一定程度上唤起人们的孝心,但仅“常回家看看”对于老人来说,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新二十四孝行动标准”对子女孝敬父母提出行动要求,是值得赞赏的。但以此与古代《二十四孝》相对应,则有点不搭界。因为古代的《二十四孝》是二十四个尽孝故事,那是用故事感动人,是对“孝道”的宣扬,它没有具体的行为规定。而“新二十四孝行动标准”则是规定了二十四种行动。那么,如果超出这些行动呢?要说“孝”的具体行动,也许可以列到一百种甚至更多。由此可见,这个“新二十四孝”就不免拘泥。况且,这二十四种行动中,有些是否与“孝”有关或者合理,也值得商榷,如第13条“支持父母的业余爱好”,如果父母有不好的业余爱好,也要支持?而第18条“带父母一起出席重要的活动”、19条“带父母参观你工作的地方”,与“孝”是否有关,也值得商榷。所以,个人认为,孝敬父母,不必做具体的行动规定,只需加以引导和提倡,使大家“尽心尽情,量力而为”已经足够。
当然,在提倡“孝道”的同时,政府应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良好的道德秩序,并且将养老市场化加以推进,才能较好地解决老龄化社会的养老问题。这个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